文物保护修法不能开倒车

2016年02月01日10:28   江南时报  收藏本文     

  交汇点记者 黄勇

  1月28日,文化部提交国务院审议的《文化保护法修正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征求社会意见截止。然而,在文物界,专家学者、文保志愿者和民间文保组织的批评却像潮水一样。

  30日,南京文保学者、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国家社科基金《城市政治学视域下的城市遗产保护机制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姚远,在微博上公开发布致国家法制办的长信,对“送审稿”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整封信近2万字,言辞诚恳,直戳其中不合理的一些“痛点”。交汇点记者 黄勇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生死权”下放

  涉及65万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4296处国保、12万余处各级文保单位、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3841万件/套馆藏文物……这是最近一次即2011年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结果。国家主席习近平曾多次表态“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文化遗产”,然而送审稿中,却恰恰忽略了数字最庞大的不可移动文物。

  另一份统计数据更详细: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其中约有85%,65万处是没有文物等级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专家学者、文保志愿者对送审稿争议最集中的意见,正是散落全国各地的65万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很可能将直面挖掘机、推土机的蹂躏。

  送审稿提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与之相比,现行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级政府批准。同时,送审稿取消了建设工程应避让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并赋予县级文物部门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身份的权限。

  “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很看重土地开发。送审稿将拆除权下放,相当于给了县级政府、区政府拆文物程序上的“合法”性。”姚远担忧地告诉江南时报记者,他的长信最核心的思路是两条,一是聚焦文物保护审批的权力下放,二是关注文物管理利用的市场化。“在当前大拆文物屡禁不止,文物成私人会所屡禁不止的情况下,送审稿一旦通过,危害极大。”

  南京曾有文物进保护名录前连夜被拆

  文物是民族记忆的载体,是传统文化的密码,是老祖宗留给后人的传家宝。但不可移动文物“生死权”一旦下放,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据统计,我国近30年来共消失了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半数以上是毁于各种各样的城市开发建设,其中还有不少是文保单位。算上第三次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近30年来消失的不可移动文物,必然数字更加惊人。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虽然没有定文物等级,但并不代表它们的价值就低,决不能另眼看待。2013年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不少就是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直接升级来。

  位于鼓楼区江东门北街33号的国民政府中央广播电台旧址,至今仍保存着当年的发射台机房,以及两座高125米的发射铁塔。作为第三次文物普查期间的重要发现之一,这座当年的“东亚第一电台”在未入选省、市文保单位的情况下,“连跳三级”直接破格入选了第七批国保单位。正是因为这些机房和设备是见证中国近现代工业起步的重要遗产,最终中方没有答应德国有关人士收购的请求。如果因为没有认定文物等级就轻而视之,那当年的“东亚第一电台”,很可能已经“离开”了南京。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被毁的事情,在南京也有不少。2007年,就在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向市政府报批的268处“重要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建筑风貌区名录”即将公示的前一天晚上,长乐路边,莲子营的姚文采旧居因为不是文物保护单位,竟然被施工单位强行拆除。

  现行文物保护法在地方实施过程中,对于违规拆除者通常只是象征性罚几万、几十万块钱,但却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没有一个主管官员被问责处理,也曾被人们痛心地称为是没有“牙齿”的文保法。正因如此,文物保护法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但如果把“生死权”下放,反而增大了地方政府因土地财政而拆除文物的可能性。

  文物怎么活化利用才合理

  修缮资金怎能换文物长期经营权

  很久以来,如何活态用好文物,融入现代的生活,一直存在观点分歧。送审稿对现行文物保护法最大的一处修改,是增添了关于“合理利用”的第六章,明确提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与利用,在主管部门监管下使用并承担保养、修缮责任”。

  “这为私人老板借“认领”、“认养”的名义,以文物的修缮资金换文物的长期经营权,变相承包文物,大开了可能的方便之门。”姚远指出,送审稿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转让、抵押的适用对象,仅仅是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取消了对其他数十万处国有文物的限制。

  姚远说,此前,将国有文物转让、抵押,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过度开发文物资源,造成文物破坏损毁,致使公共文物资源沦为私人会所、私家餐馆等问题,全国层出不穷。直到近几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一再重申纠正将国有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在南京,文物、公园里的会所一度曾不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瞻园,是南京现存历史最久的一座园林,至今已有六百余年的历史,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江南四大名园之一。瞻园门口曾有一家“花园一号”会所,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推行,这处会所最终关门。但在省级文保单位大钟亭附近,公园旁依旧开着“花园一号”酒店。

  文物不能成为企业“资本的私宠”

  那么,如何避免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对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出现“走样”,甚至使得文物成为企业“资本的私宠”?

  姚远说,不能简单地将“社会力量”等同于“社会资本”,文物保护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将志愿者、专家、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的力量吸纳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例如,对古村落中年久失修的祠堂庙宇等公共空间,完全可以村民为主体,通过村民、志愿者、社会组织等共同筹集资金的渠道,政府推动指导进行修缮养护,这样既可以通过社区参与的方式留住集体记忆,又可以恢复古建筑公共空间的功能,凝聚社区共同体。

  目前,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是“谁使用,谁修缮”。国有文物,其使用单位更负有不可推卸的修缮文物的义务。

  “不能因为企业掏钱修了某个国有文物,就可以得到长期经营权作为交换。“认领”、“认养”,实际上使得国有文物使用单位推卸了法定的修缮义务,这既不符合公益捐赠的方向,也不符合文物工作自身的规律,甚至有可能带来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姚远说。

  他建议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与其保护与利用,在文物主管部门监管下使用并承担保养、修缮责任”等规定,整体予以删除。

  “此次文物修法产生争议的原因,已不仅局限在个别具体的条款上,而在于整体的修法思路,对既有保护原则进行了重大、系统甚至具有否定性的改变。”姚远说,在当前中国大规模城镇化的关键时期,文物修法应坚持从应对文物保护被动局面的紧迫现实出发,拿出硬性举措,而不能模糊、不能放松、不能倒退,这样方能实现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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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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