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人后人再将嘉德告上法庭 这次是印章拍卖纠纷

2017年06月30日 15:38 新浪收藏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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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五年,继“周作人手稿拍卖纠纷案”后,周作人长孙、曾任中国现代文学馆副馆长的周吉宜又一次将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嘉德公司”)告上法庭。

  6月28日上午10点,北京市东城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周作人印章拍卖纠纷案,但一审结果尚未公布。

金禹民刻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下落不明的印章出现在拍卖预展上金禹民刻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
 
下落不明的印章出现在拍卖预展上

  此案源于一枚长宽2.4厘米、高5.9厘米的寿山石印章,为艺术家金禹民所刻。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金禹民与文人方纪生将这枚印章送给了他们的老师、中国现代文学家周作人。

  “祖父很珍爱这个印章,曾在1963年10月27日的日记里有所记录,日后还将此章用于书法作品。”周吉宜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他在一审法庭出示了周作人于1964年12月15日所作的“赠日本学者松枝茂夫”的周作人八十自寿诗,上面恰有这枚印章的痕迹。

周作人曾在1963年10月27日的日记里对印章有所记录。周作人曾在1963年10月27日的日记里对印章有所记录。

  “而且这印章上的印文是 ‘知堂八十岁以后作’,根本不存在 ‘祖父在世时把印章送人’的可能性。”周吉宜表示。1966年8月,周作人一屋子所有东西都被抄走了,此印章也下落不明。

  周吉宜还向澎湃新闻出示了198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文革”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及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其中都提及 ‘文革’期间查抄或者自交的财物,凡原物还在的,除国家现行规定的违禁物品外,一律退还被抄人或自交人。”

金禹民刻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金禹民刻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

  可这枚印章却在嘉德公司今年6月16日至18日的拍卖预展上出现了,估价2.5至3.5万,原计划6月20日进行正式拍卖。

  周吉宜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6月16日我就致函嘉德公司,告诉他们这个 ‘金禹民刻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是我祖父的遗产,‘文革’抄家后丢失,属于其法定继承人所有。嘉德公司公开展览以及即将拍卖该印章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和势必侵犯本人及所有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函文中周吉宜要求嘉德公司立即停止公开拍卖该印章、立即停止为拍卖该印章而举行的任何公开展览、研讨,但他并没有收到嘉德公司任何回应。

  6月19日,周吉宜前往东城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当天下午,法院法官到嘉德公司查封了该印章。“原定于6月20日的拍卖便不能成行。”周吉宜说,“我们同时向法院申请立案,调查这份印章的所有权。”

  五年前的手稿案其实尚未结束

  5年前的“周作人手稿拍卖纠纷案”曾轰动一时。

  2012年,由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曾以184万元被拍。以周吉宜为代表的周作人后人将嘉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并返还手稿。经过两年时间,北京市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周吉宜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同样于“文革”时期丢失。和这次印章诉讼不同的是,他们当年起诉嘉德公司时,嘉德公司已将手稿拍卖成功了。

  周作人于1964年12月15日所作的赠日本学者松枝茂夫的周作人八十自寿诗,上面恰有这枚印章的痕迹。

  “当时我们的被告是嘉德公司,但起诉时嘉德公司不占有诉争手稿。同时嘉德公司也不肯透露拍卖人究竟是谁。这里就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周吉宜在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14年底,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二中院审理也认为,嘉德公司对诉争手稿不享有所有权,其仅基于委托拍卖合同而对诉争手稿负有保管义务。在不能确认委托人对诉争手稿为非法占有,周吉宜等为诉争手稿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上诉人要求嘉德公司向其返还诉争手稿,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许多人认为,此时“周作人手稿拍卖纠纷案”该落幕了。

  但周吉宜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虽然一审二审“都输了”,但他们已经得知2012年通过嘉德公司卖手稿的委托人究竟是谁。“二位委托人在法庭上得到确认并写入判决书,明确我们追讨手稿的诉讼仍然可以进行。我们已向西城法院起诉立案,只是尚未开庭。”

  “很多人都以为手稿案已经了结了。其实没有,我们是要打到底的,我2013年就向媒体说过,手稿如果要回来,是要捐给社会的。”周吉宜如是说。

  来源:澎湃新闻 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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