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拍卖场目睹之现怪状

2014年02月03日 09:14   收藏投资导刊  

  近日,《金陵晚报》有消息称,南京某担保公司总经理何某“策划”了一场拍卖会,将价值1.2万的三件廉价玉器,以190万元的价格拍卖告罄。其实,这位“不识货”的买家并没有做了一场亏本买卖。据悉,买家的190万巨资通过公司财务走账,就是为了冲抵双方之前90万元的债务,并贿赂何某100万元,拜托其为公司死账向银行担保贷款。

  近段时间以来,艺术品拍卖场各种怪现象被频频曝光。一些拍卖公司知假拍假、联手做局,欺诈炒作、洗钱行贿等行业乱象层出不穷。以拍卖之名收取玩家高额服务费、图录费的现象也在各地有所耳闻,对拍卖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韩美林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提到,某些拍卖公司公然拍卖他的署名伪作,致使很多买家倾其所有拍得赝品,纷纷找他控诉,他不得不为买家再创作一幅真品。还有一些书画作者雇“托儿”哄抬拍卖价格,再让“肥水”流入自家田,将抬起的高价作为二次拍卖流通的参考价格。再有利用拍卖平台,拍卖艺术品是假,洗钱行贿是真,通过拍卖行艺术品的流转,到达黑钱洗白,完成行贿的目的。

  拍卖市场“毒瘤”的出现,不是买家单方面就能完成操作的,必须和拍卖行有所配合,因为明显作假的拍品首先得通过拍卖行的鉴赏和评估,给出一个非常高的估价,然后才能进入拍卖市场。由于拍卖行急功近利诚信缺失,行业自律形同虚设,加之监管无力弊端丛生,直接导致拍卖市场信誉度下滑,增加了艺术品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甚至会造成“假作真时真亦假”,真品淡出拍卖市场的毁灭性打击。

  业界人士疾呼:须重拳整治艺术品市场拍卖乱象,保护艺术家的知识产权、维护收藏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品行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首先,修订现有法律条款势在必行,要按照市场规律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法律的保障和制约机制。《拍卖法》虽然赋予了拍卖行对拍品“不保真”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拍卖行可以知假买假。尽管商务部出台的《拍卖管理办法》中声称,“拍卖企业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但在某些细节上并没有详尽说明,致使不良拍卖行获取非法利益有机可乘。同时,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民事责任外,须加入刑事处罚。

  其次,拍卖行业协会要提高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职能,要明确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并积极与国际行业规范接轨。构建诚信体系作为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代表着市场的规范度和成熟度,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砝码。这就需要在全行业内做好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高定位、高品位的从业人员队伍。同时,也可借鉴西方国家对拍卖企业准入的审核机制,设立由各职能机构组成的文化督察部门联合监管拍卖企业。

  第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艺术品鉴定监管体系。当前艺术品鉴定实践中,管理越位、错位、缺位,职能归属混乱,严重影响了艺术品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阻碍了拍卖市场繁荣发展。一方面,要建立操作独立、鉴定权威的检测机构,确保鉴定师不应与任何拍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工商、税务、商务、民政、文化等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手监管。所有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真实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拍卖法要求留档,为追查拍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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