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法律红线

2016年05月27日10:09   北京商报   微博收藏本文     

  近日,“嘉德香港春拍疑现出土文物”的报道引发业内持续关注。距离国家文物局调查函中要求答复征集来源情况的期限还有两天,事态发展的走势还有待观察。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表示,“香港市场是自由贸易,并没有不准拍卖出土文物的明确规定,但如果出现问题,拍卖行应考虑撤拍”。由这一事件引发的关于文物艺术品拍卖法律红线的讨论仍在持续发酵,究竟哪些拍品明确禁止上拍?拍卖行又该如何合法经营?

  疑似出土文物

  或将撤拍

  5月20日,国家文物局下发 《关于请调查了解中国嘉德(香港)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嘉德香港2016春季拍卖会”有关文物标的征集来源等情况的函》,要求北京市文物局尽快向该公司 的关联企业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调查了解上述文物标的的征集来源等情况,并于该拍卖会举办(5月29日)前将结果报国家文物局。

  中国嘉德方面发布声明称,嘉德在得知该函内容后高度重视,即时要求香港公司对该函提及的相关标的进行核查,做到拍卖标的的合法合规。

  最受关注的是,调查函中提到部分标的疑似走私至香港的内地出土文物。按照2012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明确八类标的不得上拍,第一项就是出土文物。

  内地拍卖行上拍文物必须报批相关文物部门,拍品审核通过后才能上拍。但香港的拍卖流程与内地不同,拍卖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也有所差异,将会出现怎样的结果 呢?季涛表示,“香港没有出土文物不得上拍的规定,香港和纽约等境外拍卖市场一样,不受《文物保护法》约束,是可以自由拍卖的,但如果政府提出抗议,拍卖 行可以考虑撤拍。同时,拍卖公司对于征集的拍品来源很难做出鉴定,送拍者可能会对拍卖行有所隐瞒,所以对于走私、盗墓等违法上拍的文物,拍卖行防不胜防, 在这方面是可以免责的。”

  调查函实为三封

  多家拍卖行涉违法经营

  其实,国家文物局同期发布的还有两 份调查函,涉及包括上海嘉玺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嘉泰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等7家拍卖公司,或涉嫌违法拍卖出土(水)文物标的,或涉嫌 未经审核违法上拍文物标的,而且已有部分在2015年完成上拍。国家文物局分别要求上海市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收函后30个工作日内将 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报告国家文物局。

  内地拍卖行需要备案、审核才能上拍,为何还会出现类似问题?在季涛看来,内地拍卖行若出现违法上拍 文物,如果不是审核流程的问题,就有可能是拍卖行没有申报。因为有些小公司因为没有相关的拍卖资质,或者拍品不符合规定,可能会选择不上报。《拍卖法》明 确规定不能上拍的比如元代以前的文物,如果涉及肯定是拍卖行的责任,如果捐赠的、国有的,拍卖行也是不能进行交易的,即使交易也属于无效。

  对于这种涉嫌违法拍卖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处罚措施呢?“点名批评、罚款、法律追究都有可能,但文物追回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第二次或多次违规,处罚力度 就会加重,文物许可证是国家文物局发的,暂停拍卖、资质都是有可能的。当然,拍卖行业协会也会就相关问题做出处理。”季涛表示。

  持续发酵

  再度引发拍卖热议

  一般而言,出现违法经营的大都是李鬼拍卖行,因为没有相关的文物拍卖资质,自然难以通过审核,只能选择铤而走险。此次事件围绕“出土文物、违法经营”展 开,引发了关于拍卖行业的广泛探讨,一些老生常谈的话题被再度重提,如何守住法律的红线合法经营是拍卖行经营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拍 卖市场出现的一些负面现象,讨伐声最高的就是拍假或假拍,这已成为拍卖行违法经营的集中发生区域,不但扰乱了整个市场的经营秩序,甚至也让《拍卖法》中 “拍卖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饱受质疑。从行业角度来说,一些艺术品,尤其是古代艺术品的真伪之争屡见不鲜,最终也很难得出鉴定的结论,比如《溪 岸图》、《功甫帖》。拍卖行很难断定拍品的来源和真伪,如果把责任全部归咎到拍卖行,也是不合理的。但另一方面,一些拍卖行天价做局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比 如近4亿元成交的宋代定窑“美人枕”、2.2亿元成交的汉代玉凳等现象的出现。

  对于这些违规经营行为,有关部门一直在加强监管,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协会也强调行业自律,目的都是让这个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进行。但就拍卖公司而言,出土(水)文物禁止上拍,文物标的上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这是必须要遵循的法律红线。

  北京商报文创中心调研小组

  八类标的不得上拍

  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2012年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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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文物法律拍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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