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书信撤拍一场能力的考验

2013年06月19日 16:40   中国商网-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  

  “我公司出于对杨季康女士(笔名杨绛)的尊重,现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感谢拍卖界、法律界及世界钱钟书研究学者们给我们无私的支持和帮助。”

  经过十余天的“对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妥协”,终于给连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钱钟书书信拍卖风波画上了一个象征性的句号。

  但是,相关的讨论、思考却并未因此而停歇。

  究竟侵权了吗

  这起风波从开始到结束,进展很有些“速战速决”的态势。加之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国家版权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各方的反应举动之快,令人惊诧。由此,一些猜测、联想,甚至“小道消息”流传纷纷。

  另一方面,当前拍卖业、收藏者和法律界最为关注、争议也最大的部分,当属这类拍卖究竟是否“侵权”。突如其来地被指“侵犯他人权益”,无论是拍卖行还是委托方,谁都不愿意接受如此结果。

  记者注意到,之所以这场拍卖令杨绛老人如此动怒与“较真”,导火索还是出在当中那些信札内容上。她认为,既然“不能公开说”,这一举动就侵犯了钱钟书隐私,她事先未曾料到。然而,钱钟书终究是一位文化名人,采访中,几位资深法律界人士一致表示,尽管名人也是公民,其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通常在业界看来,只要底线不被突破,对于名人的隐私权界定相比普通人还是有更大容忍度的。

  “此次拍卖的这些信札,即便是钱钟书不愿公开的内容,也可以归属到学术讨论的范畴中。因此,诉诸法律的时候,单纯地‘打隐私权’,胜算有多少恐怕很难预测。”上海一位擅长此类官司的律师分析道。

  实际上,北京二中院的诉前禁令裁定也印证了这一点。因为判断一场拍卖合法不合法,背后涉及到的是物权,在法律上,所有权是一种很“强势”的权利,任何人都是这种权利的义务主体。书信持有者依据自己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包括毁损、处分、出借和拍卖的权利,“即便是作者,在书信转手之后也没有权力阻止书信拍卖的进行。”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朱巍告诉中国商报记者。

  他的观点得到了业内的普遍赞同。“拍卖行为只为涉及物权,只要拍卖行为合法,委托拍卖人有合法的所有权,拍卖公司就没有责任。”北京律师孙中伟表示。

  由此可见,不管是从《物权法》还是《拍卖法》上分析,中贸圣佳的行为都不存在法律上的侵权。那么,要阻止这些信札拍卖,惟独“打著作权”是最可行的方式,毕竟钱钟书逝世不超过著作权保护的50年,同时其法定继承人杨绛女士尚健在。

  对于原告而言,这样做最大的优势在于,涉及到著作权的官司,法院可以颁发禁令,光凭不能展览这一点,实则已经拦住了拍卖行,因为不能预展,势必将违背《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其实,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将这些信件作为书法、美术作品时,合法持有人可以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也就是说,由于合法持有人与拍卖行存在委托关系,拍卖行的预展也是没有法律问题的。

  “可以说,在这场风波中,拍卖公司不存在法律上侵权的过错,只是对方的讼诉策略比较高明。”经验人士透露。

  拍卖公司有些“无辜”

  有分析人士认为,专场拍卖最终的“止步”,对于此次的中贸圣佳而言,无疑意味着前期投入完全“打了水漂”。

  有拍卖行业人士给中国商报记者算了一笔账,“从前期的宣传攻势可以看出,中贸圣佳对于这场拍卖是相当重视的,以该公司的规模和声誉来判断,单图录一项就是笔不小的开支,“制作一本图录,成本以百元左右计算,1000本的数量是保守估计,这得多少钱?何况还不包括前期的征集以及广告宣传费用。”

  当然,敢于舍得如此投入,无非还是看中了信札拍卖的市场。近几年来,有关名人的书稿、信札拍卖行情持续升温,特别是民国时期的名人信札,因融汇了各种思潮,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2009年,陈独秀等致胡适的13通信札拍出554.4万元;2011年,郭沫若的《致文求堂书简二百三十函》以2415万元成交;2012年,梁启超“反对袁世凯称帝”信札以356.5万元成交……而就在刚刚落槌的嘉德春拍中,一页鲁迅手书《古小说钩沉》手稿,以690万元的高价被藏家收入囊中,高出起拍价十余倍;值得一提的还有首次现身拍场的曾国藩手书家训,以230万元成交。在市场格局多元化的今天,在拍卖行眼中,这怎能不算是一个相当有吸引力的诱惑?

  其实,在商言商,拍卖公司重视商机的正常心态可以理解。所以,在不少人眼中,中贸圣佳的这番遭遇确实显得有些“无辜”。

  据悉,钱钟书先生的书信、手稿和书法作品都曾多次出现在拍卖场上,且成交价格不低。比如,钱钟书于1986年用行草书抄写的《钱默存诗册》2009年以62.72万元成交,1947年作《致黄裳信札二通》在2011年秋拍上以14.95万元成交,同年,其《致虞愚信札》成交价达12.65万元……

  有意思的是,此次受到牵连的并不止中贸圣佳一家。在杨绛再发紧急声明的当天,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宣布与钱钟书相关的3件拍品已撤拍。第二天,北京传是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也发表声明称撤拍一件涉及钱钟书的书信。

  既然之前早有先例,为何偏偏在今年闹得如此热烈?据知情人士分析,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钱钟书的手札被这样大规模地披露尚属首次,何况其中那些“不能说的秘密”。

  风险意识仍待提高

  事实上,随着近些年来民众整体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有调查显示,与拍卖相关的所有权、名誉权官司开始逐渐呈上升的趋势。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去年,由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在中国嘉德拍卖公司以184万元的高价落槌。随后,周作人之孙周吉宜称,该手稿系被抄家时丢失的物品,曾要求中国嘉德拍卖公司停拍,物归原主,但周吉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此事至今悬而未决。

  记者发现,这些纠纷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归属权与著作权上。

  “让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对每件拍品去做详细而周全的背景调查,无论是从精力还是成本上来说都是不现实的。通常,最初拍卖行会仔细询问委托人拍品的来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也会给出来源选项让委托人选择。倘若是特别熟的客户,即使他不作选择,拍了也就拍了。”北京一位拍卖行业的资深人士说道。

  说白了,拍卖公司更为偏重的,是拍品、委托人的“名头”,一旦商机出现,风险防范的意识经常容易忽略。却殊不知这种风险,不光包括藏品的真伪,还包括委托方的信誉,甚至包括与拍品相关人士的权益,拍卖公司未必能顾虑周全。

  不过据记者观察,此次的钱钟书书信拍卖风波倒并未在收藏者当中产生不良影响,但侵权的风险依然值得收藏者重视。

  方继孝是北京的一位信札收藏家,他向中国商报记者举例道,自己曾把收藏的某位名人信件中的一些资料用在了个人所著的出版物当中,“书稿完成后,我有些忐忑。”好在律师的回答给方继孝吃了颗“定心丸”。“通常情况下,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去世后50年。过了这个年限,等于作品自动进入公众领域,只要不篡改署名,其他诸如出版、展览都没问题。假如没有超过的话,收藏者就应该注意弄清楚三个方面:一是作者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健在;二是作者生前有没有将著作权委托给亲友;三是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有没有将著作权委托给相关机构,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收藏者从事上述行为就能够规避法律风险。”律师如此提醒他。

  截至记者发稿,有关“钱钟书手稿书信拍卖”在各大媒体间和网络上仍余音缭绕。拍卖行、收藏者、艺术家如何防范于未然,事先保护好自身权益,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

  也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一风波暴露出,当今国内的拍卖行业在急于求成的心态驱使下,风险把控的能力仍较薄弱。如何在合法的背后,兼顾合情、合理,无论是对机构,还是对个人,都是一场能力的考验。(记者 王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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