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泠拍卖康有为作品引争议

2014年05月12日 08:32   中国文化报  收藏本文     

西泠印社拍卖公司官网展示的康有为作品,注明“本拍品由康有为后代家属提供”。 西泠印社拍卖公司官网展示的康有为作品,注明“本拍品由康有为后代家属提供”。

  康有为外孙潘庆光:拍卖侵权 专家:撤拍要求于法无据

  本报记者  李百灵

  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2014年春季拍卖预展推出中外名人手迹专场,共有239件作品上拍,其中八组康有为书法作品是该专场的一大亮点。5月2日,康有为外孙潘庆光通过其子女的微博发布了《给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的一封信》,要求拍卖公司撤下拍品。公开信一经发布,就被转载和讨论,成为春拍季一个不大不小的话题。

  《美术文化周刊》记者电话联系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表示:“康有为作品的整个征集和拍卖过程都是严格按照拍卖法和拍卖规程来操作的。5月3日,康有为书法作品均已拍出。”而潘庆光则建议记者:“先了解2014年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中外名人专场的拍卖图录所有有关康有为先生作品拍卖的内容及其有关侵权的商业行为,再核对5月3日该日的拍卖情况,其中奥妙之处,哪些被上拍了,哪些没有上拍,即可品味,其前因后果即可知之。”

  为何潘庆光要求撤拍作品?潘庆光在公开信中提出了五点声明,认为拍卖公司侵犯了康有为后代的继承权、著作人格权、隐私权,并保留追究拍卖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开信中提到:“拍卖前进行展示的康有为先生的作品原价,属于作者后代有权继承的人所有,任何人擅自委托拍卖,均属无效……相关作品的发表与否,应当由康有为先生后代中有权做出决定的全部后人一起做出决定……所涉拍品种,有些内容涉及康先生后人中的其他人……已经侵害了个人隐私权。”

  潘庆光对《美术文化周刊》记者表示,在发表公开信的同时,也通过网络向拍卖公司发了邮件,并向其发出了律师函,“但是拍卖公司至今未回应。”

  记者了解到,上拍的八组康有为作品基本作于戊戌变法之后,大部分是其晚年作品。其中包括了自作诗、古诗词、和家人朋友的书信等。其中涉及康有为曾经住过的五处寓所及亲人姓名等。而从拍卖公司提供的拍卖图录上可以看到,其中的7件作品明确说明“拍品由康有为后代家属提供”,还有部分作品为他人提供。潘庆光说:“上拍的作品并非全部来自康氏后人,经查询康氏后人并无与西泠印社签订上述八件被称为‘友情提供’的拍品,向其质询亦不予说明;对其上述八件拍品之获得我们甚感惊讶,因此我们才提出质疑。”

  就此争议,艺术经济学者、西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马健表示,著作权的范围很广,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而著作权又涉及保护期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康有为是1927年3月31日逝世的,早就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因此,第一,潘庆光所提出的‘相关作品发表与否,应该由康有为后人决定’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第二,假如潘庆光不能提供明确的拥有这批作品的所有权证据,那么,他所提出的‘任何人(即便是康家后人中的个别人)擅自委托拍卖,均属无效’的主张也是站不住脚的。在我看来,界定一件物品能否上拍,有两大标准,一是从所有权角度来看,委托人是不是拥有合法的处置权;二是从著作权看,假如在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内,委托人应该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假如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那么,自然可以上拍。”马健说。

  职业拍卖师、中财大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则认为,除著作权期限问题之外,仅就康有为上拍作品的内容而言,并没有涉及太多隐私内容,如果拍卖行没有进行过分的炒作和新闻报道,而只是小范围的公开展示,那么就不构成侵犯隐私。“书法和画画不应该算是隐私内容,而信件拍卖早已有之,具体是否涉及触犯隐私权等问题,我认为当事人如果对法律不了解,可以咨询一下法律界人士,依法做出决定。”

  马健表示,潘庆光公开信提出的钱钟书妻子杨绛先生以胜诉成功阻止拍卖行拍卖的案例,之所以能够胜诉,重要理由是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受到了侵害。而康有为的这个案例由于著作权有效期已过,这个理由并不成立。他说:“潘庆光要求拍卖公司撤拍的要求,于情有理,于法无据。要想杜绝拍卖行侵犯个人隐私的事情,一要靠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二要靠拍卖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三要靠拍卖企业的企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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