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禁止在拍卖活动中设置委托竞买席

2013年07月06日 08:29   现代快报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在国外拍卖中,在拍卖会现场设置委托竞买席是非常平常的事儿,通过委托竞买席上的电话进行竞买的人通常比在现场竞买的人还要多。但是在2005年之前,我国有些工商部门依据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笼统地将委托竞买席看作是违法的,并由此导致了不少冲突与纠纷。

  一、委托竞买席不是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范的问题。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内容包含几种含义:第一,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第二,拍卖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表拍卖企业参加竞买;第三,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名义参加竞买;第四,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第五,禁止参加的拍卖活动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第六,禁止竞买的范围限于以拍卖人的名义或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为拍卖人的利益或为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利益而从事的竞买活动。

  二、委托竞买席上拍卖人代竞买人做了什么?一般买卖中,买方只需要向卖方做要约表示即可,不需要同时向卖方以外的第三人做要约表示。而在拍卖中,每一个竞买人除了向拍卖人做出“应价”(要约)表示外,还必须将自己的“应价”传达给其他参加拍卖会的所有竞买人才行。这就是拍卖中竞买人要约的最大特征。在拍卖中未到场的竞买人还必须将其要约在拍卖会上适时地传达给其他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其要约行为才有效。这正是未到场的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为举牌”要完成的内容,即将其“应价”(要约)在拍卖会现场传达给其他竞买人。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出台的《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正式生效,该《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至此,关于拍卖企业能否设立委托竞买席已经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为了行政管理方便,对委托竞买席采取一禁了之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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