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为何不对拍卖品保真

2015年06月05日 08:42   扬子晚报  微博 收藏本文     

  季涛(北京) 职业拍卖师,著有《拍卖师主持教程》、《北京拍卖史话》,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财大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

  文/季涛

  在文物艺术品市场上,艺术品的真假区分往往都是相对的,绝对的真假通常是难以拿出证据来的。将所谓相对真假进行量化实际上就是一个接近真品的百分比。也就是说,我们习惯上说某件作品是真的,是指其真实率或许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而趋近于真。其缘由在于,判定艺术品的真伪,尤其是书画作品,一般只能依靠鉴定者的眼睛进行辨别并与记忆中的真品标准件进行比较而得出结论。因此,鉴定常常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经验主义,而难以有十分客观的、量化的标准。

  对于当代艺术品的鉴定相对容易一些,只要艺术家还在世,人们去向本人咨询一下就能搞明白。主要经营当代书画拍卖的北京荣宝拍卖公司每次在图录上将已咨询过画家证实为真的拍卖品做以标记就是很好的方法。但画家也有主观或客观上弄错或记不清的时候;同时,古代、近现代书画和古代器物就不会有这样的机会了!

  一般而言,鉴定家对某位画家的作品说真假,一定要看这位专家是不是公认的该画家的研究者。国际上的艺术品鉴定专家,多只专攻于某一位画家的作品,或某一画派作品的学术研究和鉴定。一个人的经历是有限的,很难在有生之年把什么都搞通。比如,研究达芬奇的专家一般只分析鉴定达芬奇的作品,鉴定梵高作品的人不会同时也去鉴定鲁本斯。

  相比之下,国内文物艺术品鉴定市场就比较混乱了。内地盛行“万金油”式的鉴定“专家”或说鉴定“杂家”,这种“万金油式”鉴定在专业人士缺乏和艺术品市场早期粗放式发展阶段中曾起到过一定的推动作用。而20多年后的市场,已逐渐进入精工细作的时代,高仿赝品的水准越来越高,从而要求鉴定家的水准要更加精专。目前的状况在于,首先,没有公认的鉴定专家,专家与“砖家”难以区分;其次,所谓专家都信誓旦旦,说自己什么都能看,古代书画、现当代书画都行,甚至瓷器古玉都能看,“万金油式”专家遍地都是。即便中国艺术品市场二十多年发生了突飞猛进的进步,鉴定人才的培养速度可能超出国外,但博学到“什么都行”的鉴定家,还是难以令人信服的;第三,社会上过于相信文物艺术品的绝对真伪,专家或“砖家”也如此给别人出证书,误导了大众,最终更加剧了文物艺术品市场的混乱。

  世界上大多数的拍卖行都奉行一条成文或不成文的惯例:对艺术品、古董及普通旧货可以不保证其品质,即不担保瑕疵,而以买家各自的眼光为准。一般而言,拍卖行不是拍卖品的主人,而文物艺术品的品质层次不齐、千变万化,拍卖行无法真正了解他们的内在质量。拍卖行如果做出保真承诺反而会被认为是在愚弄别人。社会上很多人认为拍卖行应该对文物艺术品保真,实际上就是没弄明白文物艺术品的特性,也没搞清艺术品真伪鉴定的难度和相对性。

  在拍卖场上,文物艺术品只能凭买家的经验和需要来依质竞价、随行就市。拍卖可以较为真实地反映拍品的品质和价值,同一样东西,大家都看真,都看好,价位自然容易竞争上去;相反,大家颇为看不好的赝品、劣质品就不会拍出好价。由此可见,拍卖确实是文物艺术品的最佳交易方式。

  我国《拍卖法》依据国际上的法律和惯例经验和古玩旧货的特点第61条规定了当拍卖企业无法确认拍品真伪及瑕疵时,可以声明不承担相关担保责任。这样的声明免责是合理的,准确反映出文物艺术品和拍卖经营的特点。目前,由于《拍卖法》规定的还不够细致,也有让拍卖行钻空子而不去认真选择拍品的情况。

  如果《拍卖法》有机会得到修改,可以更加细化有关条款,比如增补这样一段文字:“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也可以在《拍卖法》第四章拍卖程序中增加一条,例如规定“拍卖人应在拍卖标的的介绍文件中,对每一件拍卖标的应说明已知的瑕疵,并声明拍卖人是否能够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如果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则拍卖标的介绍中就不应出现可能误导别人为真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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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艺术品拍卖保真鉴定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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