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美林:索赔是为净化文化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7日 14:34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栾吟之) 一家艺术馆出售韩美林艺术品,但70件作品经韩美林本人鉴定全部都是赝品。韩美林愤然诉之法庭,索赔41万元人民币。昨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著作财产权纠纷案。75岁高龄的韩美林专程从北京来沪参加庭审。原告席上的他慷慨激昂:“我的索赔数额只是象征性的,希望通过此举净化当前文化市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并唤醒全社会对艺术的尊重。”

  著名艺术家韩美林被称为 “福娃之父”。他擅长绘画、书法、雕塑、陶瓷、染织、剪纸、标识设计等多种艺术门类,曾设计1983年《猪票》、1985年《熊猫》等邮票,也是北京申奥标志设计者之一,北京奥运会吉祥物修改创作组组长。他宣称“只捐不卖”,要将一生作品捐给国家,已捐作品超过3000件。目前,他正在潜心创作杭州摩岩石刻巨型佛像。

  去年8月,有购画者辗转找到韩美林,请他鉴定“青青艺术馆”出售的韩美林艺术作品是否是真迹,同时提供写明“保真”、“韩美林雕塑品假一罚十”等字样的发票以及收藏证书等。韩美林发现所有作品都是赝品,还发现上海福州路546号、泰康路田子坊274弄41号和绍兴路19号甲均设有“青青艺术馆”,馆内“美林艺术空间”销售着一批署名为“韩美林”的绘画和雕塑作品,都没有获得艺术家本人的授权或许可。

  韩美林请律师调查后得知,这3家“青青艺术馆”都是山东人刘德胜所经营,工商登记显示为个体工商户。此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侦查刘德胜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请韩美林对扣押的70件作品进行辨认,经确认均是侵权制品。此后,韩美林向黄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1万元人民币,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3.4万余元人民币。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主要有3个争议焦点:其一,韩美林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二,刘德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三,韩美林主张的赔偿数额及请求消除影响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刘德胜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认为,涉案的画作并非每一幅都有韩美林的署名,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此原告方表示自己的署名花样较多,从出版材料可以证明这些署名都是原告常用的署名。原告有各种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权利,这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针对“刘德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律师表示这些作品只是寄存在“青青艺术馆”,且部分作品购自韩美林艺术馆和北京琉璃厂一带,没有进行复制,没有进行销售,也没有对韩美林造成损失。原告律师则表示,此前被告在公安机关作的笔录可以证明其承认其复制、销售了原告的作品50余件,且所销售的作品都克隆了原告的画作,而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的店铺中未经授权、复制、销售了侵权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针对41万元赔偿数额的主张,被告认为原告的索赔依据过高,没有法律依据。韩美林的律师特别提出,根据一般的市场价格,韩美林每幅作品授权价格一般为10万元,其作品在去年12月的拍卖中单件成交价格760余万元。“我们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41万元的索赔综合到每幅作品其实只有1万元,只是象征性的索赔。”

  韩美林在法庭上表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制售假画的行为给他的工作、生活带来影响,北京、杭州的“韩美林艺术馆”陆续接到群众举报,要求鉴定有关作品的真伪,他对许多作品进行鉴定,还送画给部分损失严重的假画购买者作为补偿,不希望艺术爱好者、收藏者和老百姓蒙受损失。

  法庭将择日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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