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王宏峥再谈50万模特费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7日 07:35 中国经济网 微博

王宏峥在展览上 王宏峥在展览上

  中国经济网(微博)北京3月26日讯(记者 董庆森)北京著名油画家王宏峥遭遇模特50万巨额索赔一案,经媒体报到后,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中国国家画院副院长张晓凌,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创作中心秘书长陶宏,解放军艺术学院艺术系主任、著名画家于桂元等许多业内人士,均支持画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了解,本案一审判决画家败诉,并赔偿模特30余万。近日,记者就此事再次采访了画家王宏峥。

  提及此事,画家依旧是满面愁云。面对网友的争议,画家是否在炒作?“我不需要炒作。我的作品近两年来一直受到国内外许多收藏家的关注,市场价值也在不断提升。一幅好的创作如果我愿意出售的话,可以卖到几十万至百万。我未来两三年的作品,已经都被预定了。因此,我并不需要刻意推销自己。”王宏峥说,“我只希望法律还我一个公道,还艺术一个公平,更希望通过我的遭遇,给艺术家们提个醒,同时为艺术谋得良好的发展环境。”

  “我的作品在技法上属于写实绘画,完成一幅作品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我来说时间尤为重要。这件事情发生后,现在的生活已被彻底打乱,媒体的采访、同行的关心、各界的关注令我应接不暇,我已经没有办法全身心的投入到创作之中,这是我当初始料未及的。”此时,王宏峥更多的是无奈。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画家进行艺术创作,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这样可以潜下心来研究,将自己的作品提升到另一个高度,把自己的思想、创作理念淋漓尽致的表现出来、传播出去,才是画家的宗旨。

  王宏峥说,“事情至此,50万对我来说已经不是什么天价。我为这个事件牵扯的精力、浪费的时间已远超这个价值。这个案具有代表性,代表了整个艺术界,我相信法律也会有一个公平的结论。艺术家们著作权与模特肖像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希望可以得到国家司法支持,健全相关机制。”

  针对案件一审判决画家侵犯模特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湖南湘潭地方法院一审例证的索赔依据,王宏峥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一审法官的判定依据是画家作品目前在一家台湾网站销售价格。该作品王宏峥几年前就已赠予一位台湾朋友,当时其价值并未被外界认可,也没有相应的市场价值。由于近两年画家逐步被业内外认可,该作品才取得今天的艺术价值。“地方法院的这种取证方式是否成立?”王宏峥对记者说。此外,他还表示,模特在艺术创作的过程中,只是一个参考,形同于物。艺术品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承载艺术家的主观思想、情感和绘画技巧,使作品饱含了文化内涵,拥有的是艺术价值,而不是照片价值。模特是否有权利以艺术品的价值索取自己照片的价值?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宏峥的作品是以心灵现实主义题材为表现方式,不是单纯的临摹或写实,而是以“女人、鱼、燃烧的蜡烛”等作为绘画语言的载体,加入自己的思想、寄托自己的情感,对人物形象进行抽象的再创作,已经不具备模特原型的针对性。作品传达的精神,是对女性的赞美和对美好事物的歌颂,并非对女性诋毁、侮辱或丑化,个人认为不存在对模特名誉的侵犯。

  据了解,我国法律上对于肖像权的界定主要涉及应用于摄影领域,这是由于摄影有其特殊性质,它是对一个人或物形象的“再现”,而“再现”的定义是无论是从形态气质性格上都是忠实于一个自然人。对此,这位业内人士认为,同样是艺术,由于形式的不同,这样的界定不应该适用于油画艺术。油画与摄影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对某一个自然人的“再现”,其本质是艺术家“表现”想象力的产物。其目的与摄影不同,不是表现真实的某一个自然人,而是表现一个美的形象。画面中的人物所反应出的人格和气质,甚至身长比例,也并非模特本人,而是艺术家创作出来的独立虚构产物,表现的是我们眼中共同的审美趣味。由于这种绘画目的和摄影目的绝对性的区别,进行过大量的再创造过的形象并不构成对某一个特别肖像的权利侵害。

  对于一审判决画家侵犯模特隐私权问题,王宏峥认为,当初是在模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偿拍照和绘画,模特也是在得知拍照是用于艺术创作的情况下给予了合作的态度。不涉及偷拍或者模特不同意的情况,因此,不应该存在侵犯模特的隐私权。王宏峥说,作品创作中与完成后模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包括初次展览时也并没有提出异议,但在今天提出巨额赔偿,是否存在其他意图?

  据业内人士介绍,艺术品的价值取决于艺术家多年绘画功力的积累,艺术作品价值之所以逐步提升,其因为是画家本人知名度的上升、个人阅历的增加和创作经验的成熟,作品中的人物换成其他人并不会对艺术品价值造成影响。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城市设计学院副院长王中说,国际国内的行业惯例都很少跟人体模特签约明确作品范围,“最多是劳动保障协议”。他认为,这不是因为艺术界法律意识落后,而是各自的精神、经济诉求不一样。王中曾接触过一些前苏联等国的芭蕾舞演员,“主动要求做模特,觉得被艺术家选中是一种荣耀”。而近些年随着国内艺术市场的繁荣,经济利益被瞬间开发,才导致了这种案件的增多,令艺术家们措手不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专家龙卫球认为,即便没有书面协议,口头约定依然有效,而判定侵权的标准就包括双方当时是否约定了作品的使用范围:是习作还是展出、有无例外、是否对脸部等进行了写实的描绘等情节。他认为,一般来讲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为以人体模特为原型创作的作品可以作为艺术品公开,“艺术创作优于人格权的保护”。

  由于此案模特张某(化名)继续上诉追加索赔金额,王宏峥已于几日前去往湖南湘潭应诉。据了解,二审法院对此案给予充分重视,二审法院表示将重新审理和取证。对案件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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