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遭调包理应照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2日 11:48 新民网

  闻讯朋友办展览,要借自己的藏品充门面,没想到,朋友归还的却是仿品。一模一样的瓶子,孰真孰假,难以判断,责任将如何划分?

  赵先生是位古董收藏爱好者。一个月前,一个也爱好收藏的朋友高女士找到他,提出自己准备办一场个人收藏展,但是展品不够,想找赵先生借几件藏品充门面。赵先生便将自己收藏多年的一个青花瓷瓶借给了高女士。双方在交付时签了一份书面凭证,上面写着:“今高女士为办展览,借赵先生青花瓷瓶一只,该瓶价值人民币25万元。如有损毁,照价赔偿”。

  一个月后,高女士办完展览,将瓷瓶送回,当时赵先生不在家,赵先生的妻子就接下了瓷瓶。当赵先生回家看到瓷瓶时,大惊失色,这只瓶子不是自己的,虽然仿得很像,但肯定是赝品。赵先生急忙打电话把高女士叫来,当面指出瓷瓶并非当时出借之物,不同意接受该物的返还。但是高女士一口咬定,这个瓶子就是赵先生的。瓶子的真假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律师说法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李岩峰律师认为:案件至此,双方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了诉争的“原物”究竟是哪一件。公民实施民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赵先生提供的书面凭证对瓷瓶的特征、规格有一定描述,但并不完整,因此,照片不能作为书面凭证的附件而产生证据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虽然本案诉争的物品不能确定,但双方签订的书面凭证明确“瓷瓶”价值人民币25万元,表明双方对“瓷瓶”价值的确认,应作为物品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金额标准。故瓷瓶归高女士所有,高女士赔偿赵先生25万元。 (记者 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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