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人雇车盗窃文物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5日 08:21 光明网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和耀)

  日前,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公然雇佣车辆窃取清代文物的团伙盗窃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杨军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岳学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人还分别被并处罚金14000元;判处被告人孙万海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安山罚金8000元。

  2012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朱利、杨军林预谋后,雇佣被告人岳学杰开叉车将徐营镇狮口村一个石供台(清代)盗走。经鉴定,该价值3000元。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朱利、杨军林再次雇佣被告人岳学杰开叉车、被告人孙万海开机动三轮车,将徐营镇狮口村的石狮子(清代)盗走,并以2800元的集中个卖给被告人张安山。经鉴定,该价值4000元。案发后,两件文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张安山于2012年6月14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利、杨军林、岳学杰、孙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安山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利、杨军林、岳学杰、孙万海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利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军林、岳学杰、孙万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安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利、杨军林、岳学杰、孙万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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