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古宅面临拆迁:房主为此打三年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2月26日 07:10 龙虎网

葛卫民家大门木雕很精美。王国柱 摄 葛卫民家大门木雕很精美。王国柱 摄 悬挂门前半个月的“文保”匾额不翼而飞。葛卫民供图 悬挂门前半个月的“文保”匾额不翼而飞。葛卫民供图

  龙虎网讯 泰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头巷葛宅”,始建于150年前的清咸丰年间。2010年2月1日,泰州市建设局下达裁决书,要求房主葛卫民腾空房屋拆除。葛卫民先后向当地行政复议部门、海陵区法院、泰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结果被一一驳回。近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建设局裁决书违法,并撤销两级法院所做出的行政判决。一场文物保护官司前后打了快三年,终于有了定论。

  现场探访:古宅曾是泰州的一张文化名片

  葛卫民家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头巷22号。昨天上午,扬子晚报记者在弯弯曲曲的头巷深处,见到了为这场拆迁纠纷奔波近三年的葛卫民。记者看到,葛卫民家为四合院样式,西门是入口,正房朝南,前面是天井,南侧和东侧是厢房。其正房大门两侧全是木质结构,中间镶嵌着玻璃。“这是八扇格子门,下面分别雕的是海棠、牡丹……”在葛卫民的提醒下,记者看到正房南侧共有8扇门,上面的木雕非常精美。走进正屋,记者看到屋内尽管做了一些现代装修,但其中深黑色的梁柱仍可见证其百年沧桑。

  葛卫民的父亲、今年79岁的葛中亮告诉记者,他家祖上是在清咸丰年间,即李秀成攻打苏州城后从苏州阊门搬过来的,距今已经150年。他家最兴旺时,一道门厅有男佣,二道门口有女佣。文革“破四旧”时,他家很多宝贝都被毁了,但包括8扇格子门,“上有天花板、下有地板、周围有墙板”等房屋主要结构还是留存了下来。因保管相对完好,他家曾成为当地对外宣传的一张名片。2009年,央视心连心艺术团来泰演出,其间展示的泰州市古民居建筑就取景于他家。

  昨天,记者通过“关于核定公布泰州市文化保护单位的通知”政府信息获悉,“头巷葛宅”位列该市2010年7月7日发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第57位。

  曲折诉讼:行政复议被打回,法院诉讼又败诉

  葛卫民告诉记者,2009年,他通过规划部门得知,头巷包括他家葛宅、朱氏等在内,被列为泰州市文物保护单位,而负责头巷拆迁建设的是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河公司)。当稻河公司派人就拆迁与他家谈判时,被他拒绝了。

  2009年11月底,当地建设局给他送达了一份由稻河公司向建设局呈送的拆迁裁决申请书,申请书中稻河公司提出用森园小区19幢308室或以货币的方式,“置换”葛卫民头巷22号的房屋。2010年2月1日,泰州市建设局以文号泰拆裁稻字(2010)第14号下达《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葛卫民在收到裁决书16日内,将房屋腾空后交由稻河公司拆除。

  葛卫民不服建设局所下达的裁决书,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6月11日,有关部门驳回了葛卫民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建设局的裁决。

  葛卫民告诉记者,就在他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当地文化部门在他葛宅大门口悬挂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匾额,当时他和父亲还在匾额下方拍了照片。但蹊跷的是,半个月后的6月30日,原本在大门口挂得好好的匾额竟不翼而飞。

  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葛卫民说他意外获悉,负责拆迁建设的稻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当地建设局局长系同一人。稻河公司向建设局提出拆迁申请,建设局做出裁决,这其中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明显不符合公平公正的规定。2010年6月25日,葛卫民向海陵法院提起诉讼。

  海陵法院在审理后依然认为,建设局所作行政裁决主体适格,行政程序基本正当,裁决实际上未侵犯葛卫民的合法利益,葛卫民要求撤销建设局所作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不服海陵法院判决,葛卫民又上诉到泰州市中级法院。该院经审理认定,葛卫民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葛卫民又提请中院再审,2011年6月7日,中院再审后下达行政裁定书,驳回葛卫民的再审申请,裁定书最后交代“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省高院一锤定音

  建设局裁决书违法 两级法院判决撤销

  尽管中院交代“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但葛卫民没有气馁,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高院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2年11月30日,省高院经过审理,以文号苏行再提字第0005号下达了行政判决书。判决书称,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葛卫民的房屋已被列入文物保护房屋,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拆除其房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故泰州市建设局将其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并做出拆迁裁决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泰州市建设局在做出房屋行政裁决时,拆迁人稻河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裁决机关泰州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裁决程序违法,依法判决:确认泰州市建设局作出的泰拆裁稻字(2010)第14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违法;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中行终字(2010)第0151号行政判决和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泰海行初字(2010)第88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标题:泰州一清代古宅面临拆迁房主为此打了三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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