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女玉商诈骗玉器近200件获刑11年

2013年09月23日 17:07   中国新闻网  

  中新潮汕9月17日电  据揭阳新闻网报道,为偿还赌债,妙龄女玉商多次对同行实施诈骗,虽然案发后采取一定补救措施,但仍使被骗者蒙受巨大损失。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林某霞(女,1988年7月生,榕城人)犯诈骗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面对法院判决,林某霞当庭表示不上诉。

  林某霞本有着美好的人生前景,虽然年纪轻轻,但她却已经在玉器经营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了自己的客户网络。然而,自从迷上非法“六合彩”外围赌博,她的人生开始走入阴影。2012年4月开始,因为欠下巨额赌债,林某霞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从当年4月份至8月份,她利用自己在玉器经营中建立的关系,先后多次实施诈骗。经审查,林某霞玉器诈骗案涉案玉器共196件,案值420多万元。

  2012年4月至6月14日间,林某霞采取编造认识玉器商洪某明的谎言,骗取被害人黄某敏、许某东、许某浩的信任,并通过虚构男朋友陈某伟、洪某明妻子的身份,用“变声”手机、“微信”与被害人交谈等手段,先后骗取黄某敏的玉手环6只以及许某东、许某浩的玉器88件。随后,林某霞将骗取的玉器质押给他人,所获款项一部分用于偿还赌债,一部分用于清还玉器质押款和赎回部分被质押玉器。同年9月6日,黄某敏、许某东、许某浩等人获悉被骗玉器被林某霞质押之后,以206.8万元赎回被质押的所有玉器。

  2012年4月8日至5月11日间,林某霞以帮忙卖玉器为借口,通过虚构男朋友“阿东”的身份,用“变声”手机与被害人黄某双交谈等手段,骗取黄某双的玉器10多件。随后,林某霞将骗取的玉器质押给他人,所获得款项一部分用于偿还赌债,一部分用于清还玉器质押款和赎回部分被质押玉器。后因林某霞无法还清质押款,致大部分玉器无法赎回,造成黄某双损失68万元。案发后,林某霞骗取黄某双的1粒价值15万元的玉石被其家属赎回并归还黄某双。

  2012年7月14日至8月12日,林某霞再次以类似手段,对被害人林某涛实施诈骗,先后骗取林某涛的玉器共92件。随后,林某霞将骗取的玉器质押给他人,所获款项一部分用于偿还赌债,一部分用于清还玉器质押款和赎回部分被质押玉器。同年8月25日,林某涛获悉被骗玉器被质押,以150万元赎回被诈骗的所有玉器。

  该案审理过程中,关于涉案诈骗金额的认定问题,成为庭审的焦点。办案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林某霞的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林某涛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综合评判认为:诈骗数额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霞虽以玉器货物为作案对象,但其取得涉案物品(玉器)后,并没有直接予以出售销赃,而是质押在他人处以套取现金。期间,林某霞还曾归还被害人部分“货款”,也曾赎回部分玉器归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敏、许某东、许某浩和林某涛均直接与接受林某霞质押者联系商议,分别以206.8万元和150万元,向其赎回被林某霞质押的玉器货物。被害人黄某被骗的玉石货物因未能追回,无法作价格鉴定,但黄某双、林某霞均认可黄某双的经济损失为68万元。此外,许某东、许某浩被林某霞骗走的玉器货物88件,也没有作价格鉴定。公诉机关亦当庭提出林某霞的诈骗数额应以本案被害人的损失数额424.8万元进行认定。故本案的诈骗数额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共计424.8万元进行认定。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被告人林某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林某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情况,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林某霞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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