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沉香木引发的伤害案

2014年09月19日 09:51   和讯网  收藏本文     

  记者谢力忠通讯员陈坚华

  以案说法

  案情:

  &2013年8月,周勇(化名)家中所种的沉香木被盗,后发现失窃的沉香木被卖给了木贩子黄某某。同年9月12日16时许,周勇以卖沉香木为由,将木贩子黄某某约到化州市平定镇某村委会周某丁小卖部内,质问黄某某为何要收购他家失窃的沉香木,并伙同其儿子周豪(化名)等人用拳、脚将黄某某打伤。

  接着周勇两父子等人将黄某某挟持到平定镇下双村委会,寻找盗窃其沉香木的周炳(化名),在村口处找到周炳后,周勇父子等人又用拳脚殴打周炳。周炳被打之后,回到家中因想不开,便服“杀虫双”农药自杀,后被人发现送医院抢救致自杀未遂。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某、周炳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2014年1月7日和3月7日,周勇父子委托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赔偿被害人周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申请不再追究被告人周勇、周豪的法律责任,申请公安机关销案;被害人周勇申请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两被告人缓刑。

  经查,2013年8月19日晚,周炳盗窃周勇的沉香木一条,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值款人民币800元。

  说法: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勇、周豪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勇、周豪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勇、周豪积极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并能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和周炳的经济损失,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周炳盗窃被告人周勇的沉香木而引起,被害人周炳亦有过错,故可对被告人周勇、周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勇、周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与本案两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周勇、周豪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终,化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被告人周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来源:茂名日报

文章关键词: 沉香木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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