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文物赚钱发财两男子领刑受罚

2015年07月14日07:39   新浪收藏   微博收藏本文     

  本报讯 (首席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黄建国 贺鑫)近日,镇原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在陈某某(在逃)提议下,决定前往位于镇原县三岔镇的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文物赚钱发 财。当晚23时许,陈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驾车前往作案地点,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锨、灰刀等工具轮流挖掘,当夜共挖掘出10余个小陶罐及4个中等 陶罐。次日下午,陈某某将挖出的陶罐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各分得赃款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先后到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作者:马志国 黄建国 贺鑫

  来源: 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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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文物领刑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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