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非洲夹带11万元象牙制品回渝被查

2015年07月27日14:35   重庆商报  收藏本文     

  重庆商报讯 你知道境外购物后,每次商品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通关时就必须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缴税,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吗?昨日,市一中法院发布了我市走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了典型个案。

  夹带11万元象牙制品

  万舒是四川人,初中文化,2007年,他经朋友介绍进入一中印合资公司工作,并被派往该公司设在尼日利亚的分部做厨师。2007年至2012年1月,万舒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分多次在当地购买象牙制品14件,并将其藏匿于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带到了重庆,被重庆海关查获。经鉴定,14件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或 亚洲象象牙加工而成,累计重量达2.63公斤,价值近11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万舒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涉案象牙制品。

  ●法官说法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受该公约约束。公约附录列举了受保护动物名单,其中包括大象及其制品。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携带象牙制品入境,需获得出口国的出口许可证,以及通过事先申请并取得的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否则,轻者将被没收所携带的象牙 制品,重者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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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象牙制品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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