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不同权属的土地证见证不一样的北京土改

2015年11月14日10:09   新浪收藏   微博收藏本文     

图1 图1 图2 图2

  河北 郝毅生 王亚西

  我收藏的北京市郊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是北京市郊区农村土地改革后,首次颁发的权威性证书,它是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房产所有权的凭证。

  北京市郊区农村开展的土地改革与老解放区农村不同。时任中共北平市委书记的彭真同志亲自主持起草了《关于辖区农业土地问题的决定》,经中共中央批准,1949年5月31日,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的名义公布了“决定”。这个“决定”在汲取老解放区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中国土地法大纲》消灭封建性与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的基本精神,紧密结合新解放区大城市郊区特点,规定了一些与老解放区农村土改不同的方针政策,如:……没收所有地主之土地并征收富农出租之土地,统一由本市人民政府管理并酌量出租给农民使用,而不像老解放区那样归农民所有……以上“决定”所规定的土改政策经过试点,又作了若干具体补充。

  到10月中旬,中共北京市委召开郊区扩大干部会议,布置土改工作。这次会议后,共派出500多名干部组成土改工作组进村,先后分三批进行土改,从1949年10月至1950年3月,历时5个多月就全部结束。据统计,全郊区共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的土地394796亩,没收或征用地主多余粮食1331894斤(玉米),房屋22278间,农具66804件,耕畜1743头;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52009户、217091人。同时以户为单位颁发了两种不同的土地证,其颁发的依据与全国也不一样,如其中对取得国有土地的农户,颁发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证》(图1)。土地证右侧载:本市第十七区五道庙村居民马德龙全家,依据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本市辖区农业土地问题的决定,并愿切实遵守本市农业土地管理办法及其他章则取得国有土地共计五亩一分二厘之使用权,自行耕作或经营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市长聂荣臻,副市长张友渔。发证时间是1949年12月。

  对私有农业土地者颁发了《北京市土地房产所有证》(图2),该证右侧载:本市第十区广渠门居民常松林,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7条,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经查实确定此段一亩六分三厘为该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发证时间为1951年7月。市长彭真,副市长张友渔、吴晗。

  北京市郊区土改为全国新解放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对我国大中城市郊区的土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正如北平《解放报》于1949年5月31日在题为《解决市区农业土地问题发展城市生产与建设》的社论中指出的:首都郊区的土改办法“显然是完全适合于大城市和工业区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各种生产,特别是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全适合于城郊农民和城市其他阶层人民根本的和远大的利益的”。

  来源:收藏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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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土改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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