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石饰品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案

2016年08月10日14:36   新浪湖北  收藏本文     

  宋小姐在逛街时得到某玉器店的抽奖券并前去抽奖。该玉器店的抽奖活动为期一周,共设置四个奖项:一等奖,购买专柜内任意一款玉器饰品在原价基准上享受两折优惠;二等奖,购买专柜内任意一款玉器饰品在原价基准上享受四折优惠;三等奖购买专柜内任意一款玉器饰品在原价基准上享受六折优惠;纪念奖,赠送钥匙扣一枚。宋小姐抽中一等奖,按奖项设置可享受两折优惠,于是宋小姐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原价标示为16000元的玉镯一只。宋小姐购买玉镯后,向朋友提及此事,朋友看过玉镯后感觉玉镯玉质一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售价本来就在3000元左右,原价绝不可能达到16000元。听了朋友的话,宋小姐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是拨打了物价部门12358价格举报电话。物价部门组织专班对该玉器店进行检查,同时向宋小姐了解相关情况,宋小姐主动提供了购物发票,经过查询后台收银系统交易记录,发现在宋小姐购买的这款玉镯此前没有任何销售记录。据此,物价部门责令该玉器专柜立刻改正不正当价格行为,规范经营,并对其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物价部门点评:

  1。上述玉器专柜的价格行为属于典型的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的相关规定,“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即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确的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宋小姐所购买的玉镯此前从未销售过,因而该玉镯的原价标示即属于典型的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2。对于“原价”,广大消费者切莫简单理解为就是商品吊牌价或者标示价。对“原价”的准确表述系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且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则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的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当您发现商家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时,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物价部门将及时调查处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来源:荆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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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玉镯欺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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