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25万委托男子买书画 血本无归

2017年06月29日 18:58 新浪四川
微博 微信 空间 分享 添加喜爱

  云南昆明女子任馨, 投资25万元委托顺庆区男子黎阳购买书画,结果血本无归,遂起诉黎阳索要投资款本金及收益。昨(2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认定南京某书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任馨的起诉。

  Part1 投资25万买字画

  现年47岁的任馨, 住云南省昆明市。2014年12月,任馨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四川南充男子黎阳。时年52岁的黎阳,住在顺庆区,是南京某书画公司的区域总监, 该公司主要经营销售字画。 当任馨听黎阳说投资书画市场有很高的回报时,不禁动了心。2014年12月24日,任馨与黎阳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黎阳代为投资购买南京某书画公司的书画作品, 任馨出资25万元, 投资期限从2014年12月起大约20个月。协议书还约定,投资事项具体由黎阳执行,黎阳有义务向任馨说明投资的全部情况, 投资年收益率为20%至50%,投资期满后,黎阳应从南京某书画公司取得本金25万元返还给任馨。协议签订后,任馨向黎阳转款25万元。

  原来, 早在与任馨签订投资委托协议前5天,即2014年12月19日,作为南京某书画公司的区域总监,黎阳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书画收藏协议》,约定黎阳以40.6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一幅题为《溪山春晓图》的写意山水画作,作者为于永茂。2014年12月24日, 黎阳与南京某书画公司签订了《委托销售协议》,约定黎阳全权委托南京某书画公司在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代为销售书画艺术作品《溪山春晓图》,作品价格40.6万元,委托销售总价格为60万元整。当天,双方还签订了《作品委托保管确认书》,南京某书画公司向黎阳出具了“藏家收藏作品入库单”。

  就在同一天,黎阳与任馨签订了《投资委托协议书》, 收取了任馨25万元投资款。12月28日, 黎阳向南京某书画公司财务人员陈戈转款40.6万元。据黎阳后来在庭审中陈述,这笔钱包括任馨的投资款25万元在内。

  Part2 血本无归状告“中间人”

  但任馨自从把25万元交到黎阳手里后,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 不但没有收到年收益20%至50%的回报,连本钱也没有收回来。

  2016年10月9日, 任馨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黎阳,要求偿还投资本金及支付利润。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原告任馨声称,她按照与黎阳的约定,向其转款25万元,但黎阳收到款项后,没有向她支付收益,也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其“说明投资的全部情况”,导致她对投资的情况一无所知。 被告黎阳的上述违约行为,已导致《委托投资协议书》的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任馨当庭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自2016年10月9日起, 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5万元,支付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投资收益共87500元, 以及从2016年10月9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黎阳在法庭上辩解, 签订投资委托协议书是事实, 收取25万元投资款也是事实,但作为“中间人”,他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购买了书画,并存放于南京某书画公司,这家公司现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并非原被告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及南京某书画公司,钱也转入了该公司,应由该公司给予返还。

  Part3 涉及刑事犯罪驳回起诉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任馨与黎阳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任馨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向黎阳转款25万元,委托其参与购买南京某书画公司的画作, 利用南京某书画公司经营规则, 取得投资周期内的利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黎阳是否违反协议约定, 未将该投资款用于投资购买南京某书画公司的画作。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黎阳收到投资款后向南京某书画公司财务人员转款40.6万元,且在转款之前与该公司签订了《书画收藏协议》,并购买了《溪山春晓图》 书画一幅委托该公司保管销售。 因南京某书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刑事诉讼, 案涉书画及黎阳向该公司转账的40.6万元,视其履行了协议约定进行了书画投资, 但南京某书画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一案, 已将此投资款纳入该案审理,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任馨的起诉。(记者 何显飞)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原标题:25万买字画 血本无归起诉“中间人”)

  律师说法

  受托人有过错才需为投资买单

  律师雷震:《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而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受托人黎阳对委托人任馨投资本金和利润无法收回存在过错,故受托人无需赔偿。本案原告任馨可以向审理南京某书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重庆当地的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充新闻网

扫描下载库拍APP

扫描关注带你看展览

扫描关注新浪收藏

推荐阅读
关闭评论
高清大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