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花1300万买了200多件“古玩” 像是买青菜

2017年07月13日 10:39 新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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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看看下面这些都是真古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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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供图
                                    通讯员供图

  感觉受骗没付款结果被起诉,佛山南海区法院认定双方交易属重大误解撤销买卖合同

  缺乏鉴赏能力却冲动涉足古玩市场,佛山一男子不到一年时间签下1300多万元“古董”的订单,本想借机转卖古董发财,却不料弄得债务缠身,还被古玩店老板起诉要求其支付1300余万元货款。新快报记者7月12日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于近日一审宣判,双方签订的合同可撤销,该男子无需支付千万货款。

  新快报记者 胡珊霞 通讯员 叶芳晖

  缘起

  半年花1300多万元

  买了200多件没证书没发票的“古玩”

  2014年底,佛山一名男子黄某开始投资古玩,结识一名店主后长期在同一古玩店购买。首次购买时,黄某在店主梁某处购买了“元青花人物罐”等6个瓷器瓶,总价28万元并如数付款。之后黄某开启“疯狂采购”模式,每隔两天就到梁某店铺内采购数十万元的“古玩”。2015年4月29日,黄某还一次性买下了280万元的“古玩”一批,含“宣德五彩大罐”等17对陶器,每对的价格均不低于10万元。直至当年5月底,黄某最后一次以2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宣德铜炉龙”等8件铜器,黄某半年时间内已在梁某处购买了近1400万元的200多件“古玩”。但黄某除实际支付了第一笔购物款28万元以外,其余所有款项均没有实际支付,而是以赊账的方式购买,仅出具了欠条便拿走了货物。尽管一直没有拿到现金,但梁某还是一次又一次以高价出售“古玩”予黄某,“我知道他有几处房产和公司股权,相信他才卖给他。”对此梁某表示。

  黄某分批购买的200多件“古玩”中,既没有相关证书认定,也没有发票,只有梁某在黄某每次购买时出具的欠条,欠条上也大多不列明物品单价,只是随意地列个总价,平均下来每件物品的价格均不低于10万元。

  对于定价方式,梁某解释:“瓷器都是家人多年前购回的,参照周边店铺物品大小、旅游区货物定价来给自家物品定价,七天内可退可换。”如今,这200多件“古玩”仍放置在黄某的两处住所里,在诉讼中被法院查封。

  2016年1月,因黄某未按欠条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1300万元的货款,梁某将黄某及其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黄某则反诉称,双方的交易完全不符合正常合法交易的条件,是在欺骗的条件下达成,应予撤销,梁某应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交锋

  买家:送检六件结果全是现代仿品

  卖家:卖方没义务向买方说明真伪

  法庭上,“古玩”的买方、卖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被问到自己为什么会花如此高的价钱购买200多件“古玩”时,黄某很是无奈。他表示是受了朋友潘某和店主梁某的欺骗,以为自己买的是货真价实的古董,转卖能再赚一大笔。所以尽管所购物品没有经过鉴定,但因自己也不怎么会辨认,仍旧误以为是真品,这才会买。

  梁某对此说法嗤之以鼻。其认为,古玩交易是基于精神层面或投资需求而购买的特殊产品,本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卖方没有向买方说明真伪的义务,全凭买方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合同也是双方自愿平等才达成。退一步讲,如果是真品,200多件古玩中不论哪一件都不止几百万,自己在交易过程中还多次赠送小件古玩予黄某,双方都认为是古董真品交易的话,则不可能既买又送。

  作为黄某的朋友,潘某坚称未与梁某串通一气,只是应黄某邀请曾帮着看过一次货,但也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意见。自己曾多次提醒黄某,古玩市场“水很深”,务必谨慎,根本不知黄某竟会购买如此多数量的古玩。

  法庭上,黄某出示了云南省收藏家协会古陶瓷科学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黄某将所买6件“古玩”送检,其中“青花人物故事纹罐”“祭蓝釉加彩鱼藻纹盖罐”“青花五彩浅浮雕人物故事纹荷叶盖罐”“五彩云凤纹罐”“粉彩描金花鸟纹棒槌瓶”均属景德镇窑现代仿品,“青铜错银瑞兽”则属河南洛阳仿战国青铜制品。也就是说,这6件古玩都是现代仿品,但其中有两个盖罐上则印有“内府” “大明宣德年制”字样。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5月28日,黄某再次向梁某购买了260万元的“古玩”,其中有中学历史课本中提到的、作为我国旅游标志的“马踏飞燕错银铜器”。

  一审

  判决稿修改不下二十次 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如此大数量、高价格地以赊账方式购买古玩,实属少见,如何处理这种新类型案件,对法官的各项能力也是一种考验。”据悉,佛山南海区法院本欲委托司法鉴定单位鉴定古玩真假,但可供法院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均无古玩鉴定资质,市场上其他古玩鉴定机构却以无司法鉴定资格拒绝鉴定,导致案件停滞不前。此外,案情复杂、所涉物品众多,也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坎。在查封现场,法院工作人员耗时8个钟才完成古玩的清点、拍照、查封工作。

  6月,梁某起诉一年半后,经过不下20次的修改判决稿,南海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认为两人的交易并不能适用古玩市场的交易规则,黄某对合同成立有重大误解,其主张撤销应得到支持。因此,判决撤销两人买卖合同,黄某返还已购古玩予梁某,梁某返还已收取的货款,并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但对于欠条上有记载但查封现场无法对应或不知所终的货物,因无法辨认真伪,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黄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黄某据欠条支付对价85万余元。

  据悉,梁某、黄某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案件将于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至于梁某的行为性质,法官表示,因无法还原交易现场,仅有欠条作为凭证,双方陈述更是截然相反,尚没有明显证据可证明梁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贸然认定其有诈骗行为。

  说案

  古玩买卖是愿者上钩?

  法官:“古玩不打假”并非定论

  “古玩交易是否 不打假 ,应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主审该案的法官解释道,如卖方明知所持藏品为赝品或价值低廉的工艺残次品,但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让买家误以为是真品或价值不菲的高档藏品,并意图谋取暴利,卖家的行为则涉嫌诈骗罪。相反,如买家明知藏品价值高昂,仍故意隐瞒事实,使卖方产生错误认识而达成低价交易,也涉嫌诈骗罪。另外,买卖一方如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是自己也不知情物品情况或是使用夸大描述等常见营销手段,导致另一方对交易物品的性质、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从而签订买卖合同的,则属重大误解的情形,误解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买卖行为,卖方退还购物款。

  来源: 新快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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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古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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