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出具的《检测报告》遭疑,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客户告上法庭。长宁区法院近日判决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鉴定手段语焉不详,法庭认定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原告关先生返还鉴定服务费2.2万元。
原告关先生称,他曾将收藏的一幅“王西京人物故事画”放在网上展示。2015年11月,一家拍卖公司与他联系并签订收购协议书,双方约定将上述画作送交被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真伪,如果检测结果与关先生申报的年代及质地相符,拍卖公司就以95万元的价格收购该画。签约当天,关先生将画作送到检测公司并支付鉴定费2.2万元。第二天,检测公司向关先生出具《检测报告》,称该画作非王西京本人真迹。关先生表示怀疑,要求与鉴定人员面谈。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先是说鉴定人员不在,后来又说检测报告完全由仪器鉴定后作出,并无专业人员参与,双方产生纠纷。
之后,关先生委托律师发函通知检测公司解除合同,并查得检测公司收取鉴定费的账号为吴先生个人账号。去年6月,关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检测公司及鉴定费实际收取人吴先生共同返还鉴定费2.2万元。关先生还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检测公司和吴先生应支付三倍赔偿金6.6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检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后,两被告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近日,长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判。
法庭查明,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本次测试采用无损X射线荧光光谱仪技术,经过对实物测试所得数据分析,该作品通过对纸质料、油墨成分的鉴定,以及笔情、风格、墨趣的识别,与王西京本人真迹任务故事画作品不符,非王西京本人真迹作品。”报告左下角盖有鉴定员“韋永”、审核员“劉鬆”字样的印章。关先生对检测公司鉴定能力提出质疑,询问采用何种检测手段,检测公司一工作人员回答:“先通过元素鉴定,比对纸张,再一起分析好以后,再请我们的大家老师,三个人作出判定。”关先生就同一问题询问另一名工作人员:“是不是请几个专家再看一下?”回答:“没有。”
法院认为,采取何种鉴定手段以及是否有专家参与鉴定、审核,是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基本问题,被告公司理应有能力和义务向原告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两次回答语焉不详、自相矛盾,这种行为表明,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检测公司和鉴定费实际收取人应当共同返还鉴定费。
至于三倍赔偿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画作鉴定并非消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范围,原告相关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检测公司及吴先生共同返还原告关先生鉴定服务费2.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