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串是时尚的文玩,是吉祥的饰物,是低调的奢华,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文玩爱好者收藏和佩戴,从而使得文玩市场空前活跃,致有些商家给所售手串文玩赋以“神奇”的功效,博取您的眼球,勾引您的购买欲望。
手串是时尚的文玩,是吉祥的饰物,是低调的奢华,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文玩爱好者收藏和佩戴,从而使得文玩市场空前活跃,致有些商家给所售手串文玩赋以“神奇”的功效,博取您的眼球,勾引您的购买欲望。
某公司在天猫网设有网店,主要销售琥珀、蜜蜡、手串等文玩饰品。该网店挂牌销售的某款朱砂手串的展示宣传介绍中含有“佩戴可以增强免疫力、活化细胞组织、促进血液循环、调理人体机能,治失眠、帮治肠胃、肝病和皮肤病”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广告费共计500元。
手串只是供观赏和佩戴的工艺饰品,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非药品和医疗器械,当事人将其神话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显然是天方夜谭。
怀柔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即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