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盗掘明末清初古墓被判刑

2018年03月08日 14:47 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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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黄某、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万某、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某日,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万某、李某携带工具驾驶摩托车到金溪县“邓家突”山上盗掘古坟,当天三人共挖了三处地点,在第三处地点的坟墓里挖出坟砖后,三人感觉是明朝的坟墓,且有被盗过的迹象,但未见任何财物。后四人下山被等侯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掘坟墓年代为明末清初,属于古墓葬范畴,具有一定的历史与考古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掘具有一定历史、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是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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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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