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榕
潘天寿的国画《午睡》在去年曾以 2932.5万元拍卖成交,这一画作其后传言被马云竞得并改名为《天猫》,而事实上,该作品为阿里巴巴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代表杭州芸廷雅集所购,也从未改名。据相关报道,紫砂壶制作者王强近日以此画为本创作了一把“天猫壶”,在深圳雅昌的一次展览中以165万元售出,在接受采访后被一自媒体以《3000万元的“天猫”是怎么做成紫砂壶的?当代最贵壶王诞生!》进行报道。
该画的购藏者王帅今天对“澎湃新闻·艺术评论”表示,“潘天寿先生的《午睡》是我们夫妻于2019年在公开拍卖市场竞得,从未想过把它改成‘天猫’或其他任何名字。今天有做壶者,以此画为本,公然剽窃,广而告之,高价出售,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匪夷所思,毫无底线。”他同时表示,将保留对此事的法律诉讼权利。有艺术评论界人士表示,因为潘天寿此画从未改名“天猫”,这一事件的核心之处还是在于借“天猫”之名进行炒作。
去年的中国嘉德春拍中 ,一幅约6平尺多的潘天寿《午睡》拍出2932.5万元的高价,虽然当时有传言是马云所购,不过其后《午睡》的真正拥有者、阿里巴巴合伙人王帅即通过社交媒体澄清此事,证明由杭州芸廷购得,自己才是这幅画真正的主人。
2019年,潘天寿《午睡》拍卖现场
潘天寿《午睡》 92×77.5cm,2019年中国嘉德春拍成交价2932.5万元
据一从事艺术品拍卖广告宣传的微信公号近日刊发的《奇思妙想!3000万元的“天猫”是怎么做成紫砂壶的?当代最贵壶王诞生!》一文介绍,为观看这一紫砂壶,他们应邀观看王强的师生展并进行了采访。文章介绍,“潘天寿此作今年参加由一位篆刻名家组织的一次展览,作为该篆刻名家忘年好友的王强则为了这次展览,特别创作了这把‘天猫壶’。这是一把在紫砂壶历史上堪称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作品!而在深圳雅昌的本次展览中,这把壶当场以165万元的高价被一位实力壶友藏购。潘天寿的这幅《天猫》在书画作品中属与众不同,是真正的‘纯手工作品’——指画,即手指代替传统工具中的毛笔蘸墨作画,凝炼老辣,雄浑奇崛,别有一番趣味。而王强又是如何以紫砂的全手工技艺和潘老隔空对话的呢?王强在理解潘天寿的艺术特色后,还是重壶钮的猫着手设计。”
该公号同时也刊发了对王强的采访合影、详细个人介绍及其他展出紫砂作品。据称,王强1981年生于宜兴,多年从事陶艺工作,2016成立一陶瓷文化有限公司。
紫砂壶和潘天寿《午睡》
潘天寿指墨作画示范
紫砂壶中的猫
该文章称,和“蓄势待发”的“天猫”相对应,王强塑造了“破土而出”的竹:壶盖上有篆刻名家的点睛之题,更是将这把有史以来第一次紫砂向书画名作致敬的完美转换一锤定音。”
不过,对于这些溢美较多的介绍,一位资深艺术界人士表示了不同意见,并认为虽然该壶本身的设计有一些可圈可点之处,但这一壶对猫的形象的设计,表现虚浮,并未传达出原作中笔墨的力与美,“潘老此猫线条尤其精神,受八大山人影响,而观此壶,却并无这样的神采。”
一位艺术市场界人士表示,该画的持有人拥有是潘天寿此画的所有权,并非著作权,而且这一壶的设计制作是从潘天寿作品中获得灵感,或许算不上抄袭,“可以说是一次再创作,也可以说是潘天寿《午睡》的文创衍生品。”
但有艺术评论界人士表示,因为潘天寿此画从未改名“天猫”,这一事件的核心之处还是在于借“天猫”之名进行炒作,如果借鉴画作进行壶艺创作,还是应该与画作著作权所有者与收藏者进行沟通,“尤其是,借鉴潘天寿名作《午睡》,却以‘天猫壶’为名进行宣传炒作,这是对画家潘天寿与画作收藏者的不尊重,并不妥当。”
王强制作的紫砂壶
一位熟悉王强的知名篆刻家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他昨晚听说了此事,十分意外,他说,“王强从事紫砂业多年,也曾在清华大学进修,在紫砂壶的设计制作中是有想法的,但这次事件中,他的想法似乎太多。这样的行为就是急功近利,如果以此画为本进行紫砂壶的设计,首先应该征得画作收藏者的同意,其次,必须充分尊重潘老的作品。”这位知名篆刻家表示,他平时喜欢鼓励登门求教的年轻人,为年轻人题字也较多,“但有时一不小心就会被利用,以后这方面一定要小心。”
对于去年费巨资购入的潘天寿画作图式被设计制作为“天猫壶”并高价售出,阿里巴巴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十分愤怒:“这张画是我买的。我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人可以侮辱潘天寿先生的画。无底线至此,我很愤怒。我只能说,这把壶,是垃圾!”
王帅在今天公开发出关于市场高价出售“天猫”壶的公告:
“第一,潘天寿先生的《午睡》。是我们夫妻于2019年在公开拍卖市场竞得。我们满心欢喜,竭尽所力,充满敬畏。从未想过把它改成天猫或其他任何名字。买者开心,卖者愉快,我们好好珍惜。
第二,今天有做壶者,以此画为本,公然剽窃,广而告之,高价出售,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匪夷所思,毫无底线。
第三,好好工作好吗?好好做自己的壶。好好卖自己的壶。大家都不容易,买壶的人更不容易。艺术经不起糟蹋了!
我们保留对此事的法律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