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侵权案:中华书局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05日 10:32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微博)讯】(记者 钟华生)记者昨日获悉,中华书局(微博)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著作权一案,日前已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中华书局一审胜诉。
本案最早起源于2010年6月,中华书局起诉某科技公司,指出该公司的部分电子产品擅自收入其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该科技公司辩称,他们于2008年与“国学网”的主办方北京国学时代文化公司合作,通过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相关产品。而“国学网”则指出,“二十四史”等古籍的底本已进入公共著作权领域,不能认为“谁先整理古籍,谁就拥有版权”。之后,中华书局正式起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公司。
中华书局方面认为,古籍整理工作具有艰巨、复杂、长期性的特点,是一项严肃的学术工作。一部高质量古籍整理作品的问世,整理者往往会付出毕生的精力和心血。正如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的那样:“点校工作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员高度的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的技巧性劳动”,“如果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将对我国古文点校行业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古文点校行业的积极性,有可能对古籍作品的传播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有悖于《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立法目的”。
据了解,被告北京国学时代文化公司在庭审中的抗辩理由,是主张其自行独立整理了古籍“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但经过法庭审理,认定被告自行完成校勘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认定,国学时代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与中华书局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北京国学时代文化公司的侵权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含有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电子书。同时,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