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纠纷的案由定性与责任承担

2016年11月12日08:59   新浪司法  收藏本文     

  [案情回放]

  2014年4月到7月,原告淦某通过代理商在香港万丰艺术品交易平台开通了若干会员账号,用以购买高古玉、天珠、古瓷等艺术品,操作方式均通过网络进行。上述会员账户中的资金绑定了被告广西会丰公司银行账户,原告亦从该银行账户接收资金收益。2015年12月2日,香港万丰交易平台发布《业务结构调整通告》,称为贴合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对于艺术品交易平台政策层面的要求,平台将进行为期13天的业务调整,调整期间暂停艺术品标的物发售及会员出入金业务。2016年1月3日,该交易平台发布公告,称会员交易账户于2015年12月31日收盘后的可用资金暂时不能正常使用。2016年1月4日,被告深圳会丰公司在平台发布了《<关于交易账户可用资金的公告>说明》,称该平台所有账户中的剩余可用资金可按几种方案使用如提货、购买原始股等。2016年2月12日,交易平台发布《延缓开盘公告》,称因在企业经营模式转型阶段的举措导致社会各方的舆论压力较大,会员参与度低,稳定性不足,无法正常运营,决定延缓开盘交易,复盘日以公告为准。自2015年12月始,淦某所有账户内共计201116.5元港币均无法支取。淦某诉请被告深圳会丰公司、广西会丰公司返还其被冻结账户中的资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淦某要求广西会丰公司返还其转入该公司账户内被冻结的资金,广西会丰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返还,法院予以确认,深圳会丰公司实际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运营,应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易平台只是提供交易场所,类似于中介,不参与具体交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对于本案的案由,应该是买卖合同纠纷,理由是本案交易的标的,所谓的艺术品“股票”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股票或者债券,不属于证券纠纷,最接近的是买卖合同纠纷,考虑到交易标的是份额化的艺术品,不是常规的实体物或知识产权,也可以笼统定为合同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综合案件以下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深圳会丰公司是平台运营商,一是交易平台网页上出现的客户服务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与深圳会丰公司相吻合,二是深圳会丰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了有关资金处理问题的公告,三是深圳会丰公司和广西会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深圳会丰公司作为平台运营商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直接参与了具体交易,但是平台宣布停止运营,致使投资人的资金无法退出,运营方应当承担返还资金的连带责任。对于本案的案由,宜定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更为准确。本案交易的标的是份额化的艺术品,原告作为投资人购买或卖出,但是交易对象是不确定的,原告在交易时也不知道对方是谁,这不符合常规的买卖合同的特征,虽然是网络交易,但起码知道谁是买家谁是卖家。而且,本案所涉交易的标的虽然不是证券法所规定的股票或债券,但是在交易的规则上明显带有公开化、标准化、份额化的特征,符合证券交易的一般特征。考虑到所谓的艺术品“股票”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和债券,而属于一种新出现的金融衍生品类型,故应定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根本没有实物交易,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回应]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纠纷中平台违约应担责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以每一份额的所有权为基础发行份额,公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参与艺术品份额的发行申购,持有原始份额,也可以在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上买卖所持份额。从物权法的角度看,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实际上是物权的可分割交易,但是从交易外观上看,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性交易等证券化交易特征。从改革角度看,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艺术品交易的金融化尝试,属于金融衍生品种创新与探索的范畴。本案即属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引发的纠纷,故案由定为证券纠纷大类下的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更为直观,也更能清晰反映此类纠纷的特点。

  1。对于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的问题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一般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者根据同一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短时难以确定是刑事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在上个世纪,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的理念占了上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刑案件可以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本案目前没有明确证据涉嫌刑事犯罪,原告也没有去刑事报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应中止审理。

  2。开办此类交易平台应当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涉案的这种交易模式实际上是将艺术品实物进行虚拟的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这种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的交易转让,具备相当程度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关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故应当经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审批,并在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也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广西会丰公司显然不具备从事证券交易的资格,也没有获得有关国家机关同意从事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批准。涉案交易平台停止运营后,原告转入被告广西会丰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无法继续交易,原告要求返还,广西会丰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返还,法院应予以确认。

  3。平台运营商的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

  原告主张,所有投资人在平台上交易、开户都是通过深圳的客服完成,平台上的公告与运营都是被告深圳会丰公司负责,深圳会丰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香港万丰交易平台的网页显示其联系地址为深圳会丰公司现在的实际办公地址,深圳会丰公司在庭审中也未否认这一事实。另外,其香港万丰交易平台网页所载的客服联系电话也是深圳的号码,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英。这些信息使得原告的主张可信度增加。更为有力的一点是2016年1月4日,深圳会丰公司在香港万丰交易平台网页上发布了《〈关于交易账户可用资金的公告〉说明》,提出了五个解决方案,并最后备注本文件签约主体为深圳会丰公司,被告对此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综合上述情况,法官有理由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优势,采纳其关于深圳会丰公司实际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运营的主张。在香港万丰交易平台自行制定的《交易规则(暂行)》以及《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中都并未规定交易平台可以单方面限制投资人资金流动的条款,在交易受限后,交易平台理应返还投资人的资金。鉴于被告深圳会丰公司实际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运营,原告主张其应连带承担对原告被冻结资金的返还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4。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一个金融与艺术品市场结合的新兴事物,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作出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现行证券法对“证券”的认定限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艺术品份额化好比艺术品股票,是一种金融及衍生工具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探索与尝试,但证券化并不等于证券,因而本案所涉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综合上述情况,交易就是买卖的代名词,既然是买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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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交易平台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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