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99艺术网 作者:sunyi
原标题:作为一个艺术从业者,你需知道的艺术与知识产权间的大小事(实用贴)
不要小看知识产权对艺术行业的影响的,不注意时,它随时可能让你倾家荡产……
半月以来,两件与知识产权的有关的法律事件在艺术圈内引起了不小的风波。一则是草间弥生与村上隆对国内各大城市中无其授权的商业“假展”开启规模性的维权;一则是杰夫昆斯作品《冬季事件(社会新闻)》涉嫌抄袭广告人弗兰克·达维多维奇广告作品的诉讼,经过三年的审理后最终被巴黎的法院判决败诉,要求杰夫昆斯本人及其同名公司、作品展出地蓬皮杜艺术中以及一家出版商联合支付被侵权人达维多维奇17万美元。
草间弥生艺术财团发表的对于国内“假展”的公开函(左真右假)。来源:草间弥生艺术财团
近年来,在艺术圈内无论涉及艺术品本身的法律争议,还是艺术品之外的版权问题都时有发生。尤其近几年,当商业资本大规模与艺术发生牵绊时,其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断被放大:
藏家是否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自己所藏的作品?艺术家逝世50年后,其作品是否就可以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以下内容,都只针对我国的知识产权)
赔偿数额,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被天价
这些平时可能被忽视的问题,如不注意,它随时会让你倾家荡产。因为,按照目前国内有关知识产权的赔偿的法律规定,对被侵权人赔偿的损失的范围及顺序为“实际损失—侵权利益—法院判决”。打个比方:
“甲的行为侵权乙相关知识产权,那甲对乙的赔偿首先看乙因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能证明实际损失,甲对乙全部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次,如不能证明实际损失那就得看甲因该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如能证明,甲以获得的利益越大赔偿与乙。最后,在损失和利益都无法证明的前提下,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判决甲应承担的赔偿,著作权最高额可达50万元,如涉及到了商标领域最高额可达300万元。”
因而,真的不要小看知识产权对于艺术行业的影响。
而在艺术所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范围内,以著作权为主,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最为广泛。
下面跟着笔者,去看看作为艺术家、藏家、乃至商家,在从业艺术时,哪些常规行为是可为,哪些不可为?
杜尚4道胡须的《蒙娜丽莎》,是否无争议
我国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遵守“自动保护原则”,也就是艺术家将作品完成后,无需公开发表,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就自动被我国法律所保护。再基于《伯尔尼公约》(专门保护文学和艺术的国际公约,截止2014年全球有168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即使是外国人,只要是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在公约成员国任何一国常居的人,作品完成后,也自动会被我国法律所保护。
作为艺术作品的创造者,艺术家本人对于作品享有的权利也是最多的。即使作品在市场中不断的被转手、被买卖,其绝大部分权利也不会受影响,如署名、修改、发行、复制、传播等权利。
在这其中,对于艺术创作来说,笔者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项权利最为重要。(保护作品完整权所禁止的不是指将作品损坏、撕毁的行为)
通过“修改再创作”的手段创作出的作品,这是目前艺术作品最容易引起官司的事项。而艺术圈最有名的应当属于近代的杜尚在《蒙娜丽莎》上画上了4道胡子,其次便是当代的杰夫昆斯的《凝视球》系列作品。
《凝视球之大卫“萨宾妇女”》,杰夫·昆斯,布面油画、玻璃、铝,2016年。图片来源:99艺术网(伦敦)
《凝视球之乔托“犹大之吻”》,杰夫·昆斯,布面油画、玻璃、铝,2015-2016年。图片来源:99艺术网(伦敦)
在笔者看来,这类创作方式无疑存在侵权的嫌疑。因为,无论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定——作品不受歪曲、串改,还是该条法条所保护的法益——保护原创造者表达的思想、感情和本来用意来看,“后现代”创作手法都涉嫌对原作品有侵权之嫌。只是大部分人会认为基于著作权“50年保护周期”的缘由,杜尚与杰夫昆斯上面的作品才免于被追究法律责任。自然的,选择“50年保护周期”以外的作品进行“后现代”创作,不是侵权,更可成为艺术创作的另一条“捷径”。
但这个大众习以为常的这个认识却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这3项权利,并不受“50年保护周期”的限制。也就是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的承继者,仍可以此请求赔偿。
而即使受到“50年保护周期”限制的权利,影像、摄影作品与传统的油版雕或装置其计算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油版雕、装置的保护期是创造者离世后的50年,影视、摄影保护只是保护作品发表或完成后的50年。
虽然对于艺术家来说,法律给与了其较为广泛的权利,但也并非有关创造者的一切都给予了保护。如作品只是停留在头脑中的创意、构思,以及作品所涉及的思想和主题都得不到相关的保护。打个比方:
“甲有个很好的艺术构思,该构思在各方面都已成型,且非常完善,但它仍然只是停留在艺术家脑中。如此时,乙直接使用该艺术家的构思,将它现实化,乙的行为也很难被认定为侵权。”
因而,在如今商业型的公共艺术大行其道的市场中,当艺术家出售着自己天马行空的创意时,更需多加注意。
作为藏家,不是想怎样就能怎样
日常生活中,常常有“我的东西,想怎样就怎样处理”的观念,但对于藏家和藏品来说,该观念在艺术品上却行不通。作为藏家对于藏品既不可以自己,也不可以授权他人将藏品做成相关衍生品进行贩卖,更不可以擅自改动与作品相关的内容。
因为,当藏家一掷千金购得该作品后,其享有的权利也只有作品的所有权与展览权。因而,如果藏家想将自己的藏品衍生品化,并推向市场,前提是获得艺术家本人的授权。除非该作品已经过了“50年保护周期”。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50保护周期”仅仅针对的是我国的艺术作品,如涉及到的是国外的艺术家,这需看该艺术家作品被保护国的法律期限。比如:
“美国与欧盟的保护期是70年,如果现在无授权便将毕加索、马蒂斯等人的作品做成衍生品,无疑是侵权行为。而如果涉及常玉这类常居海外的华人艺术家且已过50年保护期,但未到70年,保护期的法律适用是用国内法,还是其海外居住地法这需根据案情具体处理。只是目前在无授权便将常玉这类人的作品制作成艺术衍生品,仍存在侵权嫌疑。”
以上内容同样可用在委托创作的作品中。例如:
“甲美术馆委托了向艺术家创作了一座雕塑,将其放在美术馆门口。即使双方的委托合同未约定版权归属。未经向艺术家许可,甲美术馆即不可授权其它美术馆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也不可仿照雕塑制作纪念牌向观众售卖。”
而在当下艺术品市场中,貌似有很少的人会注意该点,拿形形色色的画册来说,不经艺术家授权而出版画册,以及任意临摹他人作品再售卖的行为难道不是该行业司空见惯的常态吗?
重置版《泰坦尼克号》将毕加索去掉,卡梅隆对艺术版权的态度
在商家方面,“无授权、不做任何使用”是艺术在商业领域中最为基础原则。当有一天,国内商家能有卡梅隆下面对版权的态度,那艺术与商业才能更加完美的结合。
2012年,卡梅隆用高科技手段重新制作了他1997年拍摄的《泰坦尼克号》。如看过重置版,细心的小伙伴或许会发现,电影中女主登船后在客舱中所摆设的画作,1997年版中有的毕加索《亚维农的少女》的电影画面,在2012年重置版中已经删除。之所以有这么一个小小改变,其中便涉及到了艺术版权问题:
1997年的《泰坦尼克号》中,毕加索的名作《亚维农的少女》出现在镜头里。但当时,卡梅隆将该作品拍摄进电影中并未得到相关授权。当电影放映后,卡梅隆的举动引发了美国艺术家版权协会的抗议在艺术家版权协会的强烈要求下,卡梅隆同意为使用《亚维农的少女》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15年后的2012年,《泰坦尼克号》3D版重返银幕。由于3D版的《泰坦尼克号》是一部全新制作的影片,版权协会希望与卡梅隆重新签署使用毕加索作品的协议。但遗憾的是,协议最终未能达成。重置版上映后,版权协会主席希欧德尔·费德尔说,当他去看3D版《泰坦尼克号》时,注意到,1997年版《泰坦尼克号》中毕加索的《亚维农的少女》已不存在在画面中,留下的只有德加的《舞台上的舞女》,而这幅作品的版权当时已过保护周期,因而可以被大众所使用。(该部分内容为国外新闻报道)
当然,目前国内在知产保护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争议。但作为一个行业的基本规则,对于知产权的尊重,不仅是对艺术家创作成果的尊重,更是在维护整个艺术产业的健康有序。毕竟艺术圈不是“大芬村”,感性的艺术也需理性的规则为其护航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