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代购黄花梨为饵骗家具厂12万元

2016年07月07日14:23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刘粤湘 张航 湖北小伙胡某谎称自己能买到黄花梨木,在收取了郭某的12.08万元货款后,却以货物无法运到、已转卖给他人为由,一直没有交付这批木材,而且拒不还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收齐货款后迟迟没发货

  法院审理查明,郭某在中山做生意,2013年3月,通过朋友 介绍认识了时任深圳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胡某。2014年5月初,胡某到郭某厂里,自称可以帮他购买到非洲黄花梨木。当月20日,胡某带郭某到几间 木场看了木场样品后,郭某当即向胡某订购了两个货柜的木材,共46吨。

  2014年5月24日,郭某通过网上转了6000元定金给胡 某。三天后,胡某称木材已经到了码头,让郭某支付报关费。毫不怀疑的郭某便转了33600元人民币给胡某。同年5月29日至31日,郭某多次将余款共计 81200元转给胡某,但是胡某在收齐货款后,告诉郭某因为过节原因没有司机运货,必须要等节后才能送货。

  同年6月3日,在郭某的催促下,胡某称已经安排司机送货,并保证当天上午11时可以送达。但没过多久胡某又称货车行至虎门时遇到交警查超载不敢走,要在原地等待看形势。次日,郭 某拨打胡某电话但对方没有接听,当晚胡某才回电称货车故障正在抢修,后来就不接听郭某的电话。第三天中午郭某继续打通胡某电话,对方却又称木材被郭某公司 的一名员工转卖给了别人,但承诺将货款退给郭某。此后郭某无法再联系上胡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自称也是受害者

  公安机关接郭某报案后,于2014年8月多次电话联系胡某,胡某承认收取郭某货款的事实。但他表示木材没有到货,并承诺会到公安机关归案。后来胡某多次以没时间或钱不到位为由拒不到案,最后还关闭手机无法联系。公安人员于是对胡某实施网上追逃。

  2015年7月26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某宾馆将胡某抓获。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经查明,2013年4月13日,胡某入职了深圳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后于同年10月份挪用了该公司4万元后便失去联系。

  在 庭审过程中,胡某对收取郭某货款人民币120800元的事实无异议,并坦白曾经承诺郭某45天可以交货。但胡某辩称,其将货款全部转交给“黄总”购买郭某 所需的木材,“也有发订单过来,而且从非洲过来需要一段时间”。胡某声称“黄总”收取货款后就失去联系,并解释与郭某失去联系是因为自己手机丢失。

  法院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

  公诉人提出,胡某在手机丢失后未能与郭某联系,但是胡某却没有进行实名登记也没有与郭某进行联系,且未向“黄总”进行追债。胡某在交货的时候百般推脱,而且“黄总”还不知道是不是真实存在。

  2016 年5月18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另外继续追缴胡某犯罪所得人民币 120800元。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辩称自己没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其本人也是受害者,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中山市中院 经审理查明,胡某在收取郭某给付的货款后逃匿。胡某辩称其已将货款支付给他人并被骗,但又无法提供对方基本信息,且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未向公安机关说 明该情况及报案。法院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中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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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黄花梨木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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