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内建福宫裁员是否合理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5日 09:00 天津网-天津日报

  据《东方早报》报道,参与建福宫花园运营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故宫文化公司)市场部员工接受采访时证实,公司已经辞退了包括他在内的大部分员工。此前也有人透露公司是以“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或员工泄密为由辞退他们的。

  假设真如受访员工所述,故宫文化公司以“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或“员工泄密”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针对上述两个理由辞退员工,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被辞退的员工该如何维护权利?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

  说法一 因发生重大变化裁减员工也该有说法

  从事由的合法性上来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此,假设发生了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有重大变化的事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裁减员工。就目前情况来看,故宫文化公司是否已经发生了足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大变化情形,尚未见到相关方提供充分理由,事件发展有待进一步观察。

  但如下几类人员依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予以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程序上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达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履行的义务来看,假如故宫文化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进行裁员,也应当向被裁减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二 因泄露秘密辞退员工并不完全有法律依据

  泄露公司秘密并非独立的辞退事由,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形中第(二)项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假设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该条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应明确的是,用人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否则即为无效。劳动者将其知悉的公司相关信息和情况告知公司以外的人并非绝对构成泄露公司秘密,对于那些涉及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相关信息,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即使透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劳动者向第三方透露该等信息,用人单位不应就此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予以辞退。

  作者: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张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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