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文保单位之名的文物亦应被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08日 12:23 收藏快报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字号文物,包括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及省市县级文保单位;另一类则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后者有文物之实却无文保单位之名,这种“夹心层”文物的监管和保护有着诸多难题。近日频繁曝光的刘老根会馆毁坏文物便是典型,刘老根会馆晋翼会馆风波尚未平息,又被媒体曝出将乾泰寺和柳祖祠改为就餐包厢,如此折腾一番,也不知这些文物命运将向何方……
在市场经济洗礼下,文物如何在保护与利用、生存与发展的多元选择中找到平衡点,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寻求立足点,延续文脉,已然随着推土机的轰鸣和砌刀的敲击,向我们发出了倒计时的信号。
“刘老根”与文物的“二人转”看来一时半会儿落不了幕。晋翼会馆风波尚未平息,文保人士再次举报,指“刘老根”将乾泰寺和柳祖祠改为就餐包厢。
这一馆一寺一祠,虽然问题曝光有先后,却颇多相似,在商业开发之手的强力改造下,总逃不过搭罩棚、修山墙、开侧门之类的折腾,传承百年的文物变身饭馆,古都风物、人文气韵湮没于嬉笑与杯盏的喧闹之中。
命运相似背后,更有身份的相类。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字号文物,包括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及省市县级文保单位;另一类则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这一馆一寺一祠皆属于后者。在许多人印象中,似乎古建筑都挂着文保单位的牌子,经由刘老根会馆事件的科普与刺激,人们才关注到这一类有文物之实却无文保单位之名的文物。
按理说,只要是文物就该保护起来,即便是仍被今人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也需一视同仁地得到珍惜呵护。这是情理,更是法理,可是对照法律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条款和现实境况,个中反差让人忧心忡忡。
其一是报备制度与擅改用途。按照法律,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应报文物部门备案。即便是私产,只要文物用途有变就要备案。然而,当“刘老根”擅自把柳祖祠改成饭馆,有关部门竟以不属于文保单位为名,认为无需备案,这样的做法无形中消解了法令的保护效力。
其二是用旧如旧与过度使用。使用不可移动文物,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而外墙开门、外接橱窗、私建长廊等做法,不仅有损文物本体,也破坏了原有的历史风貌,且埋下火灾隐患。不管从哪方面看,都已对文物构成威胁。
有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却在制度上名分不够,在现实中难以受到有力保护,一馆一寺一祠的尴尬境遇,有点类似于住房领域的夹心层。值得警惕的是,类似夹心层文物并不少见。仅在北京,日前有媒体调查发现,一些没有被列入文保单位的私家园林被过度利用,建筑专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北京现存44处私家园林中,保护基本完好的只有一半。在市场经济洗礼下,文物如何在保护与利用、生存与发展的多元选择中找到平衡点,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寻求立足点,延续文脉,已然随着推土机的轰鸣和砌刀的敲击,向我们发出了倒计时的信号。(据《京华时报(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