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中国艺术品市场处处是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3日 14:17 和讯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周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周林

  和讯收藏消息 由中国日报知识产权周刊、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联合主办的中国当代书画艺术知识产权论坛,暨中国当代书画知识产权保护展于2011年12月13日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林在本次论坛上发表演讲,他表示,

  周林:我从1994年开始,就在中央美术学院给学生讲艺术法课,我自己也出版过艺术法方面的著作。这几分钟的时间,主要是跟大家谈一下最近的一些案例,谈一些自己粗浅的认识,跟大家交流。

  第一个案例我们看薛华克素燕娅娅侵犯版权案。(如图)这是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老人》,是新疆的一位少数民族老人。大家记住他的形态。我们看下一张,(如图)这是燕娅娅的油画作品《奶奶》,这一组作品从基本的形式上看,是非常相似的,但是它也有很多不同,特别是神态方面有很大不同。

  案情是这样,前面一组摄影作品是薛华克拍摄的,他说他把作品借给画家燕娅娅看过,而燕娅娅根据摄影作品改编成油画作品。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2万元,一共有8组作品。朝阳法院最近针对其中的一组做出判决,认为两个作者对同一题材的创作,作品都是各自完成,都各享有著作权,所以判决驳回起诉。这是针对一组作品做出的判决。

  诉辩主张很简单,摄影师认为他先行到新疆拍摄照片,燕娅娅借了他的照片,根据照片画了油画,这在艺术创作当中是很常见的一种形式。但是他这样的说法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也就是油画的作者,她也在同一时间前往新疆写生,对同样一个老人进行了采访,并且有自己的草图,所以她不认可是抄袭了摄影作品。

  这个案子,朝阳区法院点评,驳回起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原告的指称没有证据支持,而被告在抗辩的时候,提出自己独立创作的证据。法院最后认定,对同一题材可以有不同的创作,也就是说创作的题材不能够被人垄断,你觉得这个老年人的形象好,你去拍摄作品,那么我去采访他,画素描、速写、油画,这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也是版权法的精神。虽然从形式上看,它们非常类似、非常相近,但是现有的证据显示,两个作品是两个作者各自独立创作的,所以被告不构成侵权。

  我们再来看案例二,曾梵志也是很有名的画家。(如图)这是《国家地理》摄影师史蒂夫·温特的一幅摄影作品《风雪之豹》。(如图)这是曾梵志画的油画《豹》,两个人都以雪豹——一种非常少见的珍稀动物,为题材,前面来看,几乎是一模一样。

  这个案件也非常简单,曾梵志把这张《豹》送捐拍卖,所有款项捐赠慈善。但是有网友爆料,这张作品跟英国野生摄影一个大奖赛上的作品《风雪之豹》非常相似。而且这幅作品也刊登在《国家地理》上。

  从艺术法上怎么来看这两个如此类似的作品。就这个案例,艺术界也有很多讨论,有的人说,他们至少90%有相同。我觉得这种批评,这种学术上的评论,无论你用什么样的语言都是允许的。也有的人来讨论,这是不是一种挪用,挪用是艺术创作当中一种形式,比如在达芬奇的蒙娜丽莎,给她加了两撇胡子,还有一些现成的艺术,比如杜桑的把一个现成品小便池搬到美术馆,取名为《泉》,他们在艺术史上构成了很有名的艺术作品,属于易艺术品的挪用。但是我觉得这个案子不是挪用,或者是用不着在学术上来讨论它是挪用的问题,这完全赤裸裸的就是一种复制。

  但是从学术上的批评和法律上的侵权是两回事,版权是私权,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走进司法程序,所以我们在这里还谈不上法律上的剽窃和侵犯版权。我的观点是,我们不鼓励山寨,但是对山寨的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分析,我们可以从学术批评这个角度,无论对它有怎么样的批评,都是可以的。

  我们再看第三个案例,这也是最近的一个案例。因为徐悲鸿的油画,或者题名为徐悲鸿的油画《人体》引发争议。(如图)这是争议的那张假画,一个女子的裸体,旁边是真的蒋碧薇本人的照片,一个是照片,一个说是蒋碧薇裸体的徐悲鸿画了一张画。(如图)这是徐悲鸿画的蒋碧薇女士的一张肖像油画。前面那一张被说成徐悲鸿油画的作品,拍卖以后,有10个中央美院的学生站出来指控,说根本不是徐悲鸿的作品,并且拿出证据。(如图)比如这5张是我们当年的课堂习作,跟刚才出示的那张油画是一样的,实际上是同一个时期、同一批人来画的,但是不知道怎么把它栽到了徐悲鸿的头上。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是,(如图)这是徐悲鸿的长子,他拿着这张画,旁边还为这张画写了证明,证明这张画是他父亲徐悲鸿画的,因这张证明,徐悲鸿长子的背书,所以拍卖行把这张画拍出天价。

  具体的案情,我想大家都知道了,没有必要再重复。这里简单点评一下,我们选了四个关键词。

  第一是“陷阱”,刚才的艺术家慷慨激昂讲了很多假画的事情,实际上当下的中国艺术品的市场,一句调侃的话是,玩的就是心跳,都是假的,或者很多都是假的,处处是陷阱。我曾经在另外一次演讲中讲,21世纪的中国艺术注定是一个充满困惑的艺术史,人们花费的精力,以后再过50年、100年人们来研究的时候,一定会对这一段历史充满了困惑,他们大部分的时间不是用来鉴别艺术的高雅,而是鉴定级别的真伪,因为这个时代留下的假作品太多。这是当下一种真实的情况,你心脏不好,承受不了假画带来的压力,你就不要玩。大家也想一下,究竟谁在艺术市场上玩。

  第二个关键词是“鉴定”,现在有的媒体涉及到假画的当事人,要有国家级的鉴别。确实我们在文化部下面有一个鉴别委员会,有几十个人。但是我要说的是,所谓的鉴定没有级别之分,也就是同样一个人,他能看好齐白石的,他未必能看好潘天寿的,就是每一个时代的画家都有可能不被那些有很大头衔的鉴定家看好,不能因为他有很高的头衔,就认为他的鉴定意见是最准确的。当然,鉴定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这方面我们确实是非常缺点的,还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要加以规范才行。

  第三个关键词是“保真”,艺术品市场区别于普通商品,古董和旧货也很难保真。它跟超市里买的大批量的新品、工业产品、普通商品是不一样的,所以艺术市场不追求保真,或者不讲究保真。不讲究保真不意味着就是造假,不讲保真这个道理就像学校培养人,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培养的学生都是符合高尚道德情操的人,不可能对学校有这样的要求,因此我们也不可能对这个市场要求它保真。当然,具体的拍卖行,就像前面的艺术家所讲到的,你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来确保客户、市场对你的艺术品的信任度,这是可以的,但是绝对的保真在艺术市场这一行是很难做到的。

  第四个关键词是“免责”。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了拍卖行的免责条款,也就是说对于拍卖会上的作品,所做出的“XXX的作品,XX年代,价值多少”,那只是一个参考价,可以做出免责声明。也就是说本拍卖图录所标明的信息,仅供买家参考,本拍卖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起草拍卖法的时候,专门为了适应艺术派拍卖市场的需要而制定的。我们不要把这样一条规定和适用于一般消费品、一般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的条款相混淆。

  最一个案例,是当代的一个行为艺术。(如图)这是今年3月份在北京通州宋庄一个叫成力的人现场发表的艺术作品,叫《艺术卖比》。

  成力在北京通州区宋庄镇当代艺术馆参加了一场名为“敏感地带”的行为艺术展,并在现场发表其行为艺术作品。作品内容为他和一女性进行现场性爱动作,表演后两人都被警察带走,后成力被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从4月24日到2012年3月23日止。

  对成力行为艺术的官方认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这个时间,成力和另外一个人在宋庄所进行的所谓的艺术是淫秽表演,引发多人围观,造成秩序混乱,并认为成力寻衅滋事,事实清楚,认定给予劳动教养。

  艺术家的观点,他的好友郭珍明表示,成力是一个公认的严肃的艺术家,成力自己也在他的创作笔记当中对于发表这样一个作品有很大的心理压力,但是他的妻子对她丈夫的这种行为表示完全的理解。

  艺术法点评,“艺术”还是“猥亵”,猥亵是法律所禁止的,是艺术法当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对具体一件作品的法律认定,至少要考虑三个方面。它不是仅仅从形式上看,它的作品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来看这三方面:创作是不是严肃;发表地点;发表目的。

  这是我从网上搜到的成力作品,他从1982年一直到2011年,这是他作品的一览表,可见成力在宋庄发表的作品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和哗众取宠,是他一贯的艺术表达、艺术追求的一个方面。我认为他是严肃的一个艺术家,不是为了出名而出名的那种。

  成力行为属于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面对特定人,我们看他刚才发表作品的场面,实际上只有十几个人,特定的艺术批评家、艺术学生在那里来见证他发表艺术作品的过程,并没有引发大规模的滋事、围观、破坏现场秩序的行为,所以他跟官方的认定寻衅滋事有很大的不同。

  作品发表的目的,成力发表作品是表达他对目前艺术圈里面很多艺术大腕在短时间内聘请大量的助手批量生产作品这种忧虑和不满。我们这个论坛很多艺术家是通过他们的实力、他们的口头表达,或者他在其他媒体上的作品,来表达对这种批量商业化、过于商业这种行为的不满和愤怒。成力是通过一个极端的形式,来表达这种意见。我觉得应当考虑属于公民的艺术表达自由,因为从他的创作历史、发表作品的地点和发表目的来看,是符合艺术创作的。

  最后的结语是几句话,法律鼓励创作,也保护创作,但是版权不是一个动辄得咎的制度,不能说跟我像就是侵权,那不一定。法律从根本上说不是杜绝复制,而是鼓励创作,当然在复制、创作、剽窃之间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当下的艺术市场,机会和陷阱并存,投机者慎入,玩不起大家就不要去玩,没有人去玩了,或者有钱人愿意往里赔,击鼓传花,最后一棒栽在谁手里,他倒霉,那别人是管不了的事情。当然它会对中国艺术品的声誉会有不好的影响,这一点要注意。优秀的作品不是管出来的,过分的严苛将窒息艺术创作的生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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