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林故居维修性拆除或起负面放大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1日 11:31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记者 杜晓

  一代建筑学宗师梁思成身前曾为保护北京城墙不被拆除而四处游走最终功亏一篑,而在他去世后数年,其故居亦将遭受和北京城墙同样的命运。

  1931年至1937年间,建筑大师梁思成、林徽因夫妇租住在北京北总布胡同3号四合院(现为24号院),那是二人对中国建筑史及文物保护作出重要贡献的时期。

  早在2009年,梁林故居就已经险些遭受被拆除的命运,其时引发了社会对于北京名人故居保护的一场争论。同年7月10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叫停了对梁林故居建筑物的继续拆除。此后,北京市文物局发布通报称,该局已会同市规划委员会专题研究了梁林故居所在地的保护问题,并责成建设单位调整建设方案,在规划上确保院落得到保留。

  然而今年年初,有媒体在接到爆料后报道称,北总布胡同24号院梁林故居已被拆除,但北京市文物局并不知晓。而东城区文化委随后向北京市文物局递交的事故调查原因称,开发单位考虑到故居房屋腾退后,因陈旧、几经翻建、无人居住等原因,易出现险情,因此进行了“维修性拆除”。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在接受公开采访时也表示,拆除是由于建设单位为防止房屋在过节期间出现险情,而提前对房屋进行的“落架维修”,是维修前的一种“前期筹备工作”。

  经过持续两年多的“拆迁”与“保护”的拉锯战,如今,梁林故居离拆除殆尽的命运已经不远。

  东城区文委一位负责人在解释梁林故居被拆除的理由时认为,“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历史遗存厚重、保存相对完整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面、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分为三类,即国家级、省级和县市级。梁林故居不算文物保护单位,是属于文物普查级别范畴。”

  对此,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会员、中国文物学会会员曾一智(微博)告诉记者,文物保护法中有两类文物,一类是不可移动文物,另一类是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中除各级文保单位之外,还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见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这个级别尽管是不可移动文物中最低的,但文物保护法对各种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原则都是“不改变文物原状”。梁林故居即为这个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与去年8月媒体关注过的被破坏的晋翼会馆属于同一级别。这个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根据情况升级为文保单位。也有在普查中发现后直接确定为文保单位的,如同属北京市东城区的伍连德故居。

  “另外,‘文物普查级别’的说法并不规范,也不是法定名称。在文物普查中,无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都是普查登记的对象。而从晋翼会馆被破坏到梁林故居被拆毁,东城区文委两次向媒体这样介绍这两处不可移动文物的身份时,都采取强调其不属于文保单位,是文物普查登记项目这一方式,并都回避其法定名称‘不可移动文物’。其效果无非是引起更多的认识上的混乱。”曾一智说。

  曾一智认为,此次梁林故居被拆事件中,还有一个较为引人关注的字汇,那就是“维修性拆除”。“如果‘梁林故居’就这样被‘维修性拆除’,那么很有可能起到一个恶劣的放大的效应,全国各地都会以此为名拆掉不可移动文物。此外,‘维修性拆除’的提法缺乏法律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凡是维修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具备文物保护施工的资质,很显然,拆除‘梁林故居’的建设方没有这样的资质。”

  根据曾一智介绍,如果名人故居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就应该按照文物保护法依法保护,但全国各地已经具有不可移动文物身份的名人故居还是屡屡遭遇被拆除的命运。

  究其原因,曾一智认为,“首先,因为土地利益巨大,所以拆迁方的动力也很足;其次,在所有政府部门中文物部门还是属于弱势部门;最后,拆除文物的成本过低,最高才罚款50万元,并且从未听说过因拆除名人故居而被追究刑责的先例”。

  “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名人故居具有法律和文化上的双重意义。保护理念应该从单体保护转为整体保护,不仅保护文物本体,还要保护文物的历史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很多时候,人们以保护维修或者迁建的名义,拆除之后再建一个,就此了事,比如一代新闻人林白水的故居就是如此。”曾一智说。

  当年林徽因竭尽全力保护北京城墙时所说的话无意中却成为了“梁林故居”今日遭遇“维修性拆除”命运的注脚:“你们现在拆的是真古董,有一天,你们后悔了,想再盖,也只能盖个假古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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