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云楼藏书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4日 09:43 新浪博客 微博

  刘双舟

  北京大学对过云楼藏书行使所谓的“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与其说是“依法行使”,不如说是参照外国惯例和遵循我国拍卖先例。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到国家对文物优先购买权的条款主要有两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8条和《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16条。

  《文物保护法》第58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该法条有三个含义:1、赋予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2、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为拍卖前;3、行使方式是双方协商。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16条规定“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权、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16条包含5个内容:1、确认国家对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2、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国家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3、行使具体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是国有文物油藏单位;4、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为拍卖中;5、行使的方式是定向拍卖、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买。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施行。而《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则由国家文物局于2003年7月14日颁布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8条是目前国家对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法依据。

  今年春拍中,北京大学对匡时拍卖的过云楼藏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因此说,其优先购买权的形式没有法律依据。这次北京大学对过云楼藏书优先购买权的形式方式源于2009年春拍中“中国嘉德(微博)2009春季拍卖会古籍善本专场”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优先购买权的先例。在该案例中,国家文物局在拍卖前发函通知嘉德国家将在拍卖后依据成交价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行为突破了58条的规定。而国家文物局2009年的“创举”则是参考了外国一些国家拍卖中的做法(并非有些人讲的国际惯例)。总之,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制的国家,以行政手段突破国家法律规定的做法事实上属于违法行政。这次北京大学再次援引这一做法,值得法律界关注。(来源刘双舟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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