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海:北大图书馆行使优先购买权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0日 07:29 京华时报

  ◎王凤海(微博)(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众所周知,北大图书馆是著名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完全具有申请优先购买、收藏珍贵文物的权利,也可以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前提下优先购藏该标的,把北大图书馆这种依法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看成是炒作或横抢是错误的。

  过云楼藏书究竟花落谁家尚不可知,但连日来,事关藏书的去向猜测,以及北京大学图书馆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合法等争议不断。可以说,过云楼藏书之争,实际上是优先购买权之争。在我看来,人们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北大在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以2.162亿元人民币竞得标的后,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 

  北京大学图书馆行使优先购买权程序正义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先买权,可以分为当事人先买权和行政先买权等。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法定性,即先买权产生于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果其法定要件具备,先买权就当然产生。 

  本次事件中,北大提出对过云楼藏书实行优先购买的行为,实际上是实现行政先买权的问题。行政先买权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具有法定性,但其与当事人先买权在行使的方法上有本质的区别。行政先买权带有强制性,是行政意志的体现,其实施与当事人先买权中的当事人必须在现场竞价是有根本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从规定可知,可以优先购买珍贵文物的,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而不是其他部门或企业(国有企业也不在其列)。众所周知,北大图书馆是著名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完全具有申请优先购买、收藏珍贵文物的权利,也可以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前提下优先购藏该标的,把北大图书馆这种依法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看成是炒作或横抢是错误的。 

  此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8条规定来看,北大图书馆作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参加竞买,也可以不参与竞拍,但只要能得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定,就可以拍卖所形成的价格优先购买。目前,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做法并无不妥。 

  凤凰集团买受存放南京图书馆不妥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优先购买权实现的是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标的存放地的变更,由一个企业(即使是国有企业)买受,存放在一个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直接购买收藏是有本质区别的。从这个角度看,由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买受,存放于南京图书馆的做法并不妥当。作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南京图书馆,同样有权向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优先购买的申请,这就要看他们自己是不是提出,也要看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是不是指定了。 

  综上,在珍贵文物的拍卖中,国家或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有权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现行的以拍卖竞价中的最高价作为优先权人购买价格的做法比定向拍卖更为合理、有效。我们期待国家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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