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贿物品如何确定数额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5日 10:05 正义网-检察日报

  文:毕静 姚晓滨

  雅贿自古有之,随着近来一些贪腐大案的曝光,在反腐领域又成为一个热词。从字面分析雅贿即是高雅式贿赂,最常见的是行贿者附庸权力掌控者的雅趣而投其所好奉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文物藏品,或者投领导所需帮忙出书立著等等。雅贿给权钱交易蒙上了一层高雅、文化的面纱,正是这层面纱受到行受贿者推崇,以为送的不留痕迹,收的心安理得。但究其行为本质,落脚点仍逃不出一个“贿”字,必然要受到刑法的追究。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是,此类案件涉案物品价值的认定有一定的困难,若物品在案发前已自行变现为真金白银,还可直接以此数额定罪,但若尚未来得及变现或收受者打算长久收藏的情形下,雅贿物品价值的准确认定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由于雅贿物品价值不适宜依据简单的市场规则予以确认,加之雅贿品真伪难辨,给认定工作带来更大困难。比如行贿人花10万元购入一幅字画送与受贿人,但案发后经鉴定该字画为高仿品,价值仅为4000元,使得对该行贿物品价值的认定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适用刑期的巨大差异。正是由于雅贿物品价值受主观主宰、价值波动大等因素,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受贿数额时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贿人实际购入价格计算。此种观点认为,行贿物品系行贿人支付相应对价换取所得,无论该物品的真实价值是高也好、低也好,在行贿人这里已经有了真实的也是最直接的市场货币衡量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物品实际所值价格计算。此种观点认为购买或卖出的交易价值往往易受多种条件的影响而与物品的实际价值存在巨大差异,甚至不鲜见假作真、真作假情况,既然雅贿物品作为刑事司法的一种依据,应该依据专门的司法鉴定程序确定涉案物品价值,这样也保持了司法严肃性与公信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行受贿双方心理认可的价格予以计算。此种观点认为雅贿物品的鉴定价值在双方非专业人士情况下很难有准确认识,但行贿者与受贿者在进行权钱交易时一般在心中对物品已有一个价值的衡量,即办多大事拿多少东西,东西的分量自然以双方的心理认可为准,不宜以行贿者购入时的不稳定价格以及双方难以准确掌握的鉴定价值认定。

  对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应当以实际鉴定价格为依据,同时辅助参考第三种观点的双方心理价位因素,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作为除外处理。从感性角度来看似乎第三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考量了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因素与主观状态,但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操作上的困难,从证据收集与认定角度难以实现这一理想化状态,因此,需要以司法鉴定价格为依托,在此基础上将主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避免单独的客观归罪或者主观归罪而导致的不公正处罚结果。为此,应规范相关立法,明确鉴定机构、规范鉴定程序。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纠正对受贿罪唯数额论的偏颇做法,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情节”作为量刑要件,定罪量刑时应该综合考量谋取利益、违规利用职务便利等情况,虽然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但受贿数额不应是唯一标准,这样也可以减缓“数额”在定罪量刑中所承载的压力。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

分享到: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