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文物含义的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30日 15:24 新浪收藏 微博
文/刘双舟
文物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文化遗迹,它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迄今为止,对“文物”一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国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范围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历史上,“文物”二字联系在一起使用,始见于《左传》。《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这里的“文物”泛指礼乐典章制度,与当代文物的涵义不同。
到唐代,骆宾王诗:“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这里“文物”的涵义已于近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类似,泛指前代遗物了。
北宋中叶之后,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当时的人们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
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间称为“古玩”。
中华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及其包括的内容比过去更为广泛。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
20世纪30年代中期,“文物”一词又重被使用,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这时的“文物”所指对象也扩大到古建筑、古器物、古物以至整个历史文化遗存。
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时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和《文物奖励规则》法令。
至此,文物一词的概念和涵义与现在已完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
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在国际社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等同。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
综上,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是重要的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