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征集与委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07日 10:17 新浪博客 微博
刘双舟
拍卖标的征集。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拍卖资质相符。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携带加盖公章的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拍卖标的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委托拍卖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委托拍卖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管理制度,对委托拍卖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存。
标的鉴定与审核程序。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可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
标的的保险与保管。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代为安排保险,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无法投保的,双方另行约定拍卖标的保管责任。拍卖标的库房应安装适合的影像采集、报警和消防系统,满足各类拍卖标的基本的保管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标的,应视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水、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保管设施。库房存放拍卖标的,应依照拍卖标的材质、包装形态、质量以及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存放方式,避免拍卖标的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