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私人洽购业务受捧释放了什么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0月12日 17:50 新浪收藏 微博

  作者:刘双舟

  私洽是国际拍卖业的一项常规业务

  近日来,保利推出的私洽业务引起了拍卖业与收藏界的关注和热议。其实对于拍卖业而言,私人洽谈业务并非什么新的经营模式,而是国际拍卖业的一项常规业务,早已在业务流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私人洽购业务与艺术品拍卖的发展历史是同步的,甚至略早于艺术品拍卖。据说,佳士得(微博)创始人詹姆士·佳士得就是擅长私人洽购业务的高手。国外很多拍卖公司都设有专门负责私人洽购业务的工作部门,在拍卖公司内部设有专供私人洽购的谈判室。

  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私人洽购业务出现了快速发展,比如佳士得2011年全年私人洽购为8.086亿美元,约占总成交额的七分之一,较2010年增长50%。佳士得2012年上半年全球艺术品销售总额为35亿美元,其中6.61亿美元为私下洽购销售额,占上半年总销售额的20%,相比2011年同期增长了53%。蘇富比201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业绩显示,其私人洽购总交易额达1.867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达78.6%。

  拍卖和私洽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

  私人洽购业务与拍卖无关,是一种拍卖外的业务。拍卖也好,私洽也罢,都是一种确定价格的方式。从定价的角度而言,商品交易的方式不外乎三种,即标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标价交易主要适用于批量生产的标准化商品,如超市经营就主要属于标价交易,商品一般都明码标价,不存在讨价还价问题;议价交易主要适用于存在一定的竞争性且具有价格弹性的商品交易,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而竞价交易主要适用于数量稀有的、价格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商品,如艺术品。

  拍卖本质上属于竞价交易,而私洽本质上属于议价交易,这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模式。所以,拍卖行能否开展议价式的私洽业务不取决于拍卖法,而取决于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只要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允许采用议价方式交易,拍卖公司就可以在拍卖之外再行开展私洽业务。

  《拍卖法》并没有禁止私人洽购业务

  国际上盛行的私人洽购业务在国内是比较少见的。这主要源于人们的几个误解。首先,很多人认为拍卖法禁止开展私人洽购业务,这是一种误解。其实拍卖法作为调整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法律,与私人洽购业务无关,拍卖法六十九个条文中,没有一个条文明令禁止拍卖公司开展私人洽购业务。其次,一谈到私人洽购业务,人们马上就联想到艺术品拍卖,其实,私人洽购业务并非艺术品的“专利”,无论是艺术品还是其他资产,都可以开展私人洽购。在我国,资产拍卖公司开展私洽业务的意义实际上远大于艺术品拍卖公司开展私洽业务。

  人们之所以会有这些误解,主要是因为对拍卖和私洽的区别不了解。另外,国内大部分拍卖行一直没有开展这项业务,可能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颁布实施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该《办法》将拍卖企业“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以及“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行为均界定为“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并予以禁止。基于这一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在核准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时,通常不会允许其享有“议价变卖”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了“变卖”。所以,私洽业务在我国的拍卖业实际上是存在的。

  私洽业务突然受捧意味着什么

  当前私洽业务之所会受到拍卖业,尤其是艺术品拍卖企业的热捧,这至少释放了以下几方面的信息:

  第一,表明我国艺术品市场趋于低潮时期。国际拍卖业的发展历史表明,越是艺术品市场不景气,私洽业务就越受重视。这两年来佳士得和蘇富比私人洽购业务的快速增长正说明了这一点。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前几年处于迅速膨胀时期,因此各拍卖公司不太关注私洽业务,而现在对私洽却情有独钟,这恰恰表明了市场低迷给各大艺术品公司带来的压力在加大。

  第二,表明我国艺术品市场竞争在升级,并出现了跨界竞争的趋势。拍卖公司关注并热心私洽业务,这表面上看是一种混业经营或多种经营的自保措施。其实是在“抢别人饭碗里的食儿”或“吃他人田里边的草”。拍卖行的主业是竞价交易,标价或定价交易本来是人家画廊、博览会、艺术品和文物商店的主要业务范围,拍卖行在拍卖之外开展私洽业务,一方面表明拍卖业内部竞争加剧,另一方面表明竞争出现了跨界趋势,由业内竞争发展到了跨业竞争。

  第三,表明艺术品拍卖业务的服务方式更加精准化。私洽业务的开展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一是要有足够的信息资源和客户资源储备,二是要有对客户的需求有更加精准的把握。私洽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是拍卖企业资源配置的最大化努力,另一方面也是艺术品拍卖企业服务升级的表现。

  第四,表明我国现有法律或将面临修改和完善。虽然拍卖法没有明确禁止拍卖公司开展私洽业务,但工商、商务等一些配套法律和政策确实对开展私洽业务不利。换句话说,目前拍卖公司开展私洽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在“打擦边球”,具有一定的政策和法律风险。这一业务的开展实际上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的需求,这或许为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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