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要卡住施工方命门

2013年06月19日 07:24   信息时报  

  萝岗区五座先秦墓葬被毁,省文化厅、文物局有关人士均表示十分痛心,强烈愤慨,并要求广州市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广州市文广新局也表示,这是一起十分严重的破坏文物的恶性事件,将严肃查处。

  性质到底有多恶劣呢?据考古专家估计,在6月之前,该工地早已破坏了十多座古墓,墓葬年代从商代晚期到春秋晚期、战国早期皆有,破坏的文物数量无法估计。就此,有舆论分析,新近被毁的五座古墓,几乎是整个施工项目中铲平古墓工作的尾声。而且,尾声还是在广州市考古所向地铁公司递交了勘探工作报告之后拉响的。由此可见,此前的“误会”说不过是个谎言,肆无忌惮才更接近事实。

  愤慨、痛心之外,依法追究责任固然必要。但是,怎么个追究法儿呢?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最高不过是罚款50万元。先不说中铁二局(600528,股吧)是“国家队”,对区区50万元根本不会在乎,我们甚至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这样揣测,相对于保护古墓拖延工期的高昂成本而言,施工方或许巴不得罚款了事。果真如此,愤怒和究责都吓不住施工方。

  说到底,施工方在乎的是能继续施工。换句话说,能不能继续施工才是企业的命门。在法制层面上,《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广州市主城区和花都区等六区(市)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分别达到1万和3万平方米以上,都需要在施工前告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才能施工;已经开始施工的,发现文物后,需要配合文物部门进行抢救性保护。

  既然广州在发展经济和文物保护的利益博弈中,终于开始将天平向文物保护方面倾斜,并且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表达了出来,那么,不妨将此上升到政府部门的一种共识,并且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凡是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都要签订协议,一旦发生施工前不告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始施工发现文物后不配合抢救性保护的,一律终止建设开发合同,甚至列入黑名单,一定期限内不再合作。

  事实上,通过提前约定终止施工合作,才是卡住了施工方的命门。这要比一些专家呼吁的“吊销开发商执照”管用得多。因为吊销执照有另外一套规定约束,不是规划部门、城建部门或者文保部门能够做到的。况且,许多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都有央企和外地企业的身影,广州有关部门无从去吊销执照。

  当然,由此可能会使文物行政部门的权力迅速扩大,甚至出现膨胀和弄权的现象,变成开发商的座上宾。这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监督一个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总比若干个部门去监管开发商,要节约行政成本。更何况,一般的行政监管在某些施工方面前早已是“睬你都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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