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版权法里的正当使用

2013年10月24日 13:33   艺术版权  

  归根到底,一种行为属于是侵权还是正当使用,要看新的作品是创新性的东西,还是完全复制原来的艺术品。

  在艺术家创造一个作品的时候,一旦作品完成,不管他有没有到版权局去注册,艺术家都拥有他的作品的版权。任何人想复制这个作品,必须要经过书面的协议,才可以使用和复制。这条版权法是受国际公约《伯恩公约》保护的。中国也签订了这个公约。艺术家在创造作品时就拥有了作品的版权,不仅是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都拥有这个版权。

  什么叫正当使用

  在美国,对于艺术品的盗用或者伪劣、假冒产品出现的情况发生得比较少,为什么呢?因为在美国,艺术品的价值很高,购买的人对艺术品的鉴赏能力很强,而且也要花很多的时间去调查、了解艺术品的背景。美国人非常崇尚创造性、创新性,看重艺术品的创新价值,不会鼓励盗版。

  版权保护作为艺术家们来保护自己作品的方法,是一种非常有利的工具。当然,版权保护不是说百分之百完全的保护。因为版权可以被“正当使用”。比如说用于教育领域、评论、搜索引擎。如果你要想对作品进行批评,也可以正当使用版权,还有新闻报道、教学、艺术评论、教学方面对版权的应用,都属于正当使用。

  另外一个特例是,对于艺术衍生品,我们认为这是对原件正当的采用。在美国,依靠以下四个因素来鉴别一种行为是侵权,还是属于正当采用。

  首先是看使用的目的,是商业目的还是营利目的。第二,看使用的性质是什么。第三个是看复制的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数量。比如说我们采用的只是一小部分原作品的元素进行复制,还是说我是用了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非常重要的特征来进行复制。第四个因素就是判断一下复制出来新的产品、新的艺术品对于原来的原创品价值的影响。

  归根到底,一种行为属于是侵权还是正当使用,要看新的作品是创新性的东西,还是完全复制原来的艺术品。一个艺术家在复制另外一个艺术家作品的时候,会考虑两个问题,来判断它是在侵权还是在正当采用。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在使用原件、在创作的时候是不是直接使用了原作品的理念,或者是我是不是给它增加了一些新的表达和意义。第二,我们有没有在创作这个作品时添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价值,比如说传达更多的信息,更多的理解。

  这些标准在现实中是非常难操作、很难去识别的。在美国,关于版权法的案件发生了很多,而每一个案件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说他们依据版权法,但是也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件性质来决定是侵权还是属于正当使用。这很大程度上靠法官主观的意愿,所以很多在美国的关于版权的案件裁量最终裁决都不是统一的,而是要看具体的案件的情况。

  “正当使用”和“侵权”案例

  在审判版权侵权案件的时候,法官的主观意向是非常重要的。法官有可能并不是根据他搜集的证据、而是根据自身的喜好来判断,所以很难通过法律的判决来确定是侵权还是正当使用。

  奥巴马《希望》海报案例

  左边这张照片是美联社在奥巴马担任议员、还没有成为总统之前照的照片,这是一个大的照片中截出来一部分。2008年,有一个美国的艺术家把这张照片复制到他的海报上,起了个名字叫“希望”。美联社认为这个艺术家侵犯了他们的照片版权。而这个艺术家则认为他是正当使用,因为他没有完全把美联社的照片全部复制下来,而只是用了一部分。美联社跟这个艺术家就打官司。这个海报在2008年奥巴马竞选的时候卖出去了很多张,应该说营利很好,这就带来了两方的争执。最后两方达成了妥协,两家分享了卖海报的利润。

  阿特﹒罗杰 vs. 杰夫﹒昆斯

  《一串小狗》的雕像是杰夫﹒昆斯的作品。这个作品是昆斯看到了左边摄影师《小狗明信片》的照片而得到的灵感,基本上算是复制了《小狗明信片》这一张照片。摄影师就告右边的雕塑家杰夫﹒昆斯侵权。昆斯输了这个官司,因为昆斯直接使用了原作品的理念。

  布兰奇 vs。杰夫﹒昆斯

  杰夫﹒昆斯在创作中受一位摄影师《古琦的丝绸凉鞋》照片的启发,在他作品中,他复制了摄影作品《古琦的丝绸凉鞋》的脚的部分,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元素,在被摄影师起诉时,昆斯认为他正当地采用了这一幅画而不是侵权,因为他在画里增加了新的表达和意义,在创作新的作品时增加了新的内容和新的价值。这个官司中杰夫﹒昆斯赢了。

  帕德里克﹒卡里奥 vs. 理查德﹒布恩斯

  理查德在收集了大概有30幅帕德里克作品照片之后,对原照做了一些改变,比如说把手做大啊,或者是加一个电子吉他,通过这种方式重新加工原来的照片。最开始,帕德里克告理查德侵权,后来判决结束以后理查德不服,提起上诉。更高一级的法院判决前面这低一级的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在30幅照片中有25幅属于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而30幅照片其中有5幅,更高一级的法院也觉得不是很好判断,因为很难说是属于侵权还是正当使用,他们就返回这个案件到第一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这个案件发生在2013年4月份。现在这个案件审理还没有结束,就是被打回去5张照片还没有判决结果,很多律师都不懂为什么高级法院把这25张和其中这5张分别出来,说这25张是属于正当使用,而另外有5张不知道到底是属于正当使用还是属于侵权。大家觉得这种涉及到版权的判决是非常主观的,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意志。

  “现代狗狗” vs. 迪斯尼和Target公司

  左边这个是书的衬页,一家和狗相关的公司“现代狗狗”出版的、一本关于狗的图书封面。这些照片有一些真的狗的照片,还有一些狗的照片是他们自己创作出来的,凭空想象的。后来,迪斯尼以及做衬衣的工厂Target把这些狗的照片放到了T恤上。仔细看,很多狗的脸和左边照片里的很像,你可以找得出来一模一样的。这一家机构就起诉,告迪斯尼和Target,但是小机构告大公司的时候是承担不起高昂的律师费的,所以官司打到最后就放弃了。

  一般来讲像这种小公司和大公司打官司的话,大公司就是在庭外和解,给小公司付一点钱或者是版权费,比如说在这个案件里面,迪斯尼就出了一些费用给这家机构,将版权买了下来。Randi Miller:知识产权法律师。拥有乔治敦大学的法学学位,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文科学士和理学硕士学位。曾求学于英国、澳大利亚和以色列。Miller女士如今在纽约、明尼苏达和北京三个城市工作,供职于Foley & Mansfield律师事务所。她协助美国的客户在中国投资和经商,也协助中国客户在美国经商和投资。Miller女士同样也是Plum Majestic的一员。这家公司向中国高端客户出售原创和限量版的绘画、雕塑作品,以及由美国能工巧匠制造的高质量的手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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