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苍蝇:陈旧的艺术与恶劣的管理

2013年10月28日 09:37   艺术国际  

放苍蝇:陈旧的艺术与恶劣的管理 放苍蝇:陈旧的艺术与恶劣的管理

  吴味

  在中央美院于2013年9月29日举办的“十五分钟的永恒——安迪·沃霍尔作品回顾展”的开幕式进行当中,艺术家华伟华实施了一个行为——突然在现场释放了成千上万只苍蝇,导致开幕现场秩序混乱,开幕式中断,艺术家也因有人报警而遭拘留,并由此引发巨大的舆论反响。这就是媒体正在热议的“放苍蝇”事件。

  (一)“放苍蝇”是艺术吗?

  尽管艺术家华伟华在当天晚上及时宣称了自己的“放苍蝇”行为是艺术作品,但许多舆论(包括艺术专业舆论)反映出许多人仍然坚决否认或无法理解。然而,从艺术的后现代以来,当艺术与生活的界线不复存在,当什么事物都可以成为艺术以后,讨论某个事物是不是艺术已经没有意义,因为这个时候,某个事物既可以是艺术,也可以同时就是生活,判断艺术的既往标准完全失效。“是否是艺术”的问题被“是否有观念(思想)”的问题所取代,只要有观念,就可以从“艺术”的角度予以关注和讨论。而此时的“艺术”可以说只是借用了既往的“艺术”这个名称,而与既往的“艺术”不再是同质的概念。而“观念”最终要落实为观念的“意义”(价值)问题。所以后现代以来,只要有某种有“意义”的观念的表达,任何事物,都可以被当做“艺术”,其艺术性的高低决定于观念“意义”的大小。而“意义”在根本上是针对人的终极性的自由而言的。当然,不同的后现代艺术阶段,观念“意义”的性质还有不同(可查阅吴味《艺术是有意义的生活》,《艺术国际网》吴味的博客2013年10月20日文章)。

  华伟华的“放苍蝇”行为有观念意义吗?从苍蝇的脏、乱、差、病……的象征来看,艺术家针对艺术和社会的讽刺意味多少是有的,所以其观念意义多少也是成立的。所以,将“放苍蝇”行为作为“艺术”予以观照是没有问题的,艺术家的“艺术”宣称应该有观念意义思考的前提,而不应该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托词。

  (二)“放苍蝇”是什么艺术?

  然而,尽管华伟华的“放苍蝇”行为艺术有一定观念意义,但很遗憾它的观念意义是非常普通和空泛的。到目前,对“放苍蝇”的观念意义阐释得最全面、最深刻的要数青年批评家廖廖,他在《如何向一群苍蝇解释沃霍尔》一文中说:

  “艺术家选择的‘苍蝇’,蕴含着种种象征意义:丑恶、没有方向、污染、瘟疫降临、盲目追寻恶趣味。无论是针对今天艺术圈的乱象还是社会上的大众文化现象,都意有所指。也许‘苍蝇’还可以讽刺沃霍尔的大批量、重复生产的艺术品。也许还可以提醒我们,尽管沃霍尔已经是殿堂经典,但是我们别忘了他那‘苍蝇’般的草根本色。”(《艺术国际网》廖廖的博客2013年10月10日文章)

  这种阐释从作品的语言结构看完全没有问题。但廖廖的阐释完全是“苍蝇”作为一种艺术符号的一般象征性指涉,这种指涉都是极其笼统和空泛的。事实上,我们无法从作品的语言结构发现作品有什么特异性的观念意义,艺术家只是将“苍蝇”进行了一般的陌生语境化处理——换了一个场景而将“苍蝇”(的能指)陌生化了,并没有将“苍蝇”与其它的事物进行独特的结合(苍蝇在展厅的具体关系是模糊、甚至混乱的),建立起特定艺术符号关系,以指涉自己独特发现的问题,即“苍蝇”不是特定问题语境关系中的特异性的苍蝇,而是平常的非特异性的苍蝇,这实际上是因为艺术家并没有发现什么独特的问题。陌生语境化的“苍蝇”本来就会给人丰富、乃至无限的想象,廖廖阐释“放苍蝇”意义指涉的三个“也许”(第一方面虽未用“也许”一词,但其实也是一种“也许”,实际上还可以想象出很多、乃至无限的“也许”)就是这么来的。由于没有特定语言结构的倾向性所指,作品实际上可以进行任意的解释,比如认为就是胡闹、恶搞、恶作剧、捣乱等等(当然,结合艺术史逻辑和现场艺术情境,这些想法要弱一些),但都是一些非特异性的所指,实际效果上作品能指没有产生倾向性的特异性的所指,以揭示艺术家独特发现的问题。它的作品的效果用其它的物品(比如一堆垃圾)同样可以达到。而陌生化能指的非特异性的无限想象正是杜尚式历史前卫艺术的本体论特征。

  对于今天的当代艺术来说,历史前卫艺术已经是一种很陈旧的艺术方式了。当代艺术需要的是能指的特定问题语境化,特定问题指涉的意义在今天才能体现出艺术家的独特文化智慧和艺术能力,才能真正呈现出当代艺术的文化力量。那种历史前卫艺术追求能指的陌生化是毫无难度的,在今天已经毫无文化智慧和艺术能力可言,它对于当代艺术来说,无异于不怕或不知难为情的“二百五”,它实际的效果给人的感觉常常就像胡闹、恶搞、恶作剧、捣乱……尽管创作的艺术家本身并不这么想,而且实际也并非如此(是不是胡闹、恶搞、恶作剧等,要根据行为的动机和行为的语言结构综合分析)。

  (三)应该拘留“放苍蝇”艺术家吗?

  这里首先应该明白的是:艺术没有法律责任的豁免权,这一点是肯定的。所以应不应该拘留“放苍蝇”艺术家华伟华,完全取决于“放苍蝇”行为是否违法,并是否达到了拘留的违法程度。

  “放苍蝇”行为导致开幕式的现场混乱,乃至开幕式中断,显然是扰乱了公共秩序的(有人认为前卫艺术扰乱美术馆的秩序不能算扰乱公共秩序,简直是胡说八道,难道美术馆空间不是公共空间吗?),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版)第二十四条的第六款“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该款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放苍蝇”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而需要拘留的违法程度呢?我认为显然是没有的:

  1、参加开幕式的人本来就不是很多(从照片看),这个“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大型”并不是很大。

  2、这是一个当代艺术展,参加开幕式的人绝大多数应该是对司空见惯的当代艺术偶发事件有一定心理准备的艺术人士,所以面对“放苍蝇”这类行为,一般会认为是行为艺术而不至于很受惊扰,媒体报道也只是部分人离开现场走出门外,更多的人是留在现场拍照(参见媒体照片)。

  3、开幕式据说是被中断了(我只查到一篇文章讲了一句“开幕式被打断”,不知是否属实),但稍有当代艺术经验的人都知道,在当代艺术的开幕式进行当中突发行为艺术是常有的事,针对此种情况,只要行为实施者不强行冲击开幕式(如制造噪音、冲击主席台、破坏音响设备等等),主办方一般是不理会突发行为艺术者,而采取“你做你的我开我的”的方式予以应对,至于听众自有其自己的选择。何况,开幕式即使中断了,但在局面控制后还可以继续开,当代艺术的开放性决定了当代艺术展的开幕式也应该呈现出它的开放性。所以,此次开幕式的被中断(如果的真的)也有主办方自己认识和经验不足的原因。

  4、苍蝇是常见的动物,虽有可能传播传染病(主要是肠道传染病),但结果出现之前只是可能;至于有人怀疑苍蝇传播艾滋病毒,那是无知;还有人怀疑苍蝇携带某种毒物,那也要看实际检测结果和危害结果,到时真有问题再追究不迟。实际上,“放苍蝇”行为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导致任何人身伤害,不过是苍蝇让人有点恶心、有点烦扰而已。

  5、如果考虑到艺术的自由、开放精神也是参加开幕式的每一个人应该拥有和学习的,所以接受当代艺术一定程度的冲击也是应该的,那么,其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就更低。

  6、沃霍尔美术馆馆长埃里克夏纳先生在采访时面带笑容地说:“看到中国的艺术家朋友在这里做了他的作品,我们感觉到就好像沃霍尔回来了!”说明他更看重艺术自由,并没有很受惊扰或很反感开幕式秩序被扰乱,也说明他很认可当代艺术展览开幕式的开放性。

  所以综合分析,我认为“放苍蝇”行为尽管扰乱了公共秩序,但并非“情节严重”(当然“情节严重”的实际判断与执法者的文化观念、良知、胸襟、包容度也很有关系),所以,不应拘留行为艺术家华伟华。已发生的对华伟华的拘留(已经远远超过10天)是执法严重不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多处“警告”或“罚款200元”即可。

  而这种冲击社会规范的艺术到底社会应不应该接受呢?我曾在《艺术自由的“权利牢笼”——回天乙》一文中说过:

  “就行为对于社会规范的突破来说,倘若一种社会规范明显不利于人的进一步自由,如果行为对于社会规范的突破在现实上明显利大于弊,那么这种行为确实是有意义的,虽然它可能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受到社会规范的制裁(遵守契约精神),但在终极正义的意义上是可以接受的,社会就应该进一步考虑修改旧的社会规范而建立新的社会规范。”

  华伟华的“放苍蝇”艺术行为虽然违法,但它的危害很轻微,考虑到艺术自由的珍贵(在中国当下的文化语境中更加珍贵),它显然是利大于弊的,尽管出于遵守契约的社会管理的需要,它受到法律的处罚从当下现实考虑是正当的,但从终极正义的角度考虑,社会是应该接受的。我们应该由此考虑当代艺术展览开幕式规则的符合更高自由原则的修改。

  (四)“报警”、“拘留”说明了什么?

  作为在国家意识形态笼罩下的艺术观念保守的艺术学院,在当下中国真正具有自由精神的当代艺术(尤其是行为艺术)遭受普遍歧视和非法打压的语境中,华伟华的“放苍蝇”行为艺术遭受报警而被拘留,则完全是很容易理解的事。面对当代艺术的“冲击”,体制内艺术机构的人士他们习惯采取的行动不是艺术的学术争鸣,而是借助公权力的打击,以表现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尽管他们表面上也是从事当代艺术。这是一种极为恶劣的艺术管理理念和方式,它已经成为体制打压艺术自由的帮凶。像这次事件,一看就是行为艺术,央美如果出于保护艺术自由的考虑,在艺术行为引起社会危害很轻微的情况下(这次不就是苍蝇烦扰了许多人和中断了开幕式吗),有什么必要报警而导致拘留艺术家呢?在中国,艺术自由本就步履维艰,艺术界内部却还要自相打压,岂不让亲者痛仇者快?难道央美不是艺术机构而是行政机关吗?是的,今天的大学不都是行政机关吗?难怪他们动不动就报警。

  而且,如果公安部门对当代艺术更了解一些,文化思想更自由、开放一些,至于一遇到报警就抓人、就拘留人、就劳教人吗?这让我想起了我自己遭遇的一件事:

  2011年7月,我和艺术家楚楚在广州起义烈士陵园结合各种革命物品拍摄我的《红色异形》系列观念摄影作品,被陵园几个保安发现,他们指责我们侮辱国旗、侮辱烈士,而且不依不饶(许多市民也和保安一样),最后报警。有一个警察到了现场。但没想到这个警察说了一段话:“你认为这样是艺术,有的人认为那样才是艺术,先锋艺术更是很多人搞不明白,每个人的艺术标准可能都不一样,这没什么。关键是你们要先协调好就可以了。没事了。你们走吧。”就这样让我们走了(吴味《当先锋艺术遇上广州市民、保安和警察》,《艺术国际网》吴味的博客2011年7月19日文章http://blog.artintern.net/article/228247)。“自始至终,这位警察态度和蔼,语气平和,心态冷静,既没有查我们的身份证,也没有查我们相机里的照片,毫无经常被新闻负面曝光的盛气凌人、颐使气指、专横跋扈的警察做派,而是恪守警察维持社会治安的职业范围,对自己不熟悉、又在职责范围之外的艺术行为保持谨慎、开放、宽容的心态,不妄断,不干涉,注重化解不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争执(就像这次本来就没事的事件很快就被他化解了)。这样的警察是不是应该成为整个中国(尤其是北京)处理先锋艺术事件的警察学习的榜样呢?”(同上)

  说明警察针对当代艺术的文化观念开放与否(需要一定的当代艺术知识基础),对行为艺术是否违法及其违法程度的判断准确性有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置也就可能截然不同。所以,艺术执法警察如果有相当的艺术知识背景,有相当开放的文化观念,或者多征求独立社会艺术组织的意见(这种组织在中国不能说完全没有,如批评家年会,但它们完全不作为),就更能提高艺术执法水平(有意践踏艺术自由的所谓执法则另当别论),而不至于动不动就抓人、就拘留人、就劳教人。

  看来,在中国当下,不仅那些政治问题针对性的艺术的自由是频遭厄运的,那些非政治问题针对性的艺术的自由同样如此。

  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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