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手稿拍卖再起风波

2014年06月04日 13:56   中国经济网  微博 收藏本文     

  近日,在火热的艺术品春拍市场中,即将上拍的名人手稿接二连三被叫停、撤拍,名人手稿的文化价值和收藏价值何在?拍卖名人手稿可能引起哪些法律问题?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近日,在火热的艺术品春拍市场中,名人手稿拍卖再次引发关注和争议。某拍卖公司推出的“名家书稿、手札专场”中作家莫言《苍蝇·门牙》手稿拍品被莫言本人叫停,随后该专场中作家贾平凹《西路上》拍品又因贾平凹认定手稿为假而被撤拍,一向被视为风雅收藏品的名人手稿屡屡被卷入拍卖的纠纷漩涡中。名人手稿的文化价值和收藏价值何在?拍卖名人手稿可能引起哪些法律问题?带着这样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独特文化价值引藏家青睐

  手稿是指作者以文字、符号书写的稿本,也是指各类作品的原始记录,是作者正式印行(或传抄)发布前的各种文本的原件。不同于瓷器、玉器的高欣赏性,手稿、信札、题词等名人墨迹具有另一番独特的文化内涵和收藏价值。曹禺故居纪念馆馆长王海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文化名人的手稿、笔记、信札等文学藏品,记录着名人在一定时期的面貌,通过这些碎片,名人可以被还原为一个完整的人,他的文学成就、气质、精神、生活状况等都可以得到进一步研究。如曹禺故居纪念馆中一份曹禺先生《日出》的手稿,拿它与定稿对比,就能反映出先生的创作历程发展和写作态度的坚持。”

  正是因为手稿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加之电脑写作逐步代替纸笔写作,一定程度造成名人手稿、书信越发稀有珍贵,名人手稿在近几年的收藏界颇受青睐,记者在孔夫子旧书网按“名人墨迹”分类搜索,显示相关商品数近20万,包含信札、手稿、资料档案、签名本、批校本、清代奏折等商品,可谓五花八门。

  “非正规”来源显现法律隐患

  名人手稿在收藏界的受宠,使不少藏家将其堂而皇之地拿到了拍卖市场。然而,一些手稿并不正规的来源使其成为拍卖纠纷的导火索。

  某文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作者和出版社的来往中,手稿的交接是很容易被忽视的,一方面作者保护手稿的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出版社也极少主动退回手稿,现在拍卖市场上的名人手稿,有不少是从废品站流出的。近日倍受关注的莫言《苍蝇·门牙》手稿就是上世纪80年代,莫言将该作品投稿给《解放军文艺》杂志社后,杂志社在搬家的过程中把该作品手稿当作废纸处理的,几经辗转才到了藏家手上。该人士还表示,虽然手稿的收藏热度有所升温,但与国外的受重视程度相比,手稿(除属于文物类拍品)在国内拍卖行仍是一支新军,相关的行规、制度并不完善。

  出于以上种种原因,名人手稿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在近年逐渐暴露出来。去年5月,某拍卖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的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绛以涉嫌侵害著作权和隐私权为由,起诉了该公司及涉案书信收信人李国强并获胜诉。此次莫言和贾平凹的手稿纠纷,则再一次显现了拍卖名人手稿中的法律隐患,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

  专家呼吁有关方树法律意识

  记者就拍卖手稿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文星,他表示,拍卖名人手稿最易引起的就是物权的纠纷,通俗来讲,就是手稿到底应归谁所有。我国《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根据这一规定,除约定外,手稿的物权仍为作者享有。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我国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因此,拍卖行为应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他还表示,在实践中手稿拍卖不但可能引起物权纠纷,也可能因为拍卖手稿是未发表的作品、私人信件而分别侵害到作者的著作权和隐私权。

  对于如何以法律视角保障名人手稿拍卖的合法性,崔文星提醒,作者应对手稿具有物权意识,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向出版社索回原稿,同时出版社应尽到对手稿妥善保管的责任,并及时返还给作者,从源头避免不必要的物权纠纷。同时,拍卖行业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则,对手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

  见习记者 刘莉莉 本报记者 翟志鹏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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