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律完善推进藏界繁荣

2014年11月03日 11:55   中国网  收藏本文     

獬豸,俗称“独角兽”,其形象常见于古代的衙门及今天的法院门前,是公正的象征 獬豸,俗称“独角兽”,其形象常见于古代的衙门及今天的法院门前,是公正的象征 貔貅,民间常见的瑞兽,龙生九子之一,有招财纳福的寓意 貔貅,民间常见的瑞兽,龙生九子之一,有招财纳福的寓意

  目前,“依法治国”已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藏界内也响起了“制定《收藏法》”的呼声。近年来,我国收藏市场如同坐上高铁般飞速发展。回顾这段历程,其中每一个进步在很大程度上都受益于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如今我国已拥有全球第一大艺术品市场,在这个背景下,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藏市健康发展无疑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曾几何时,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民间收藏市场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监管,古玩业的流通与经营完全依靠行规,而这些陈规旧律与新时代格格不入,其中滋生的问题难以化解,逐渐积累成为阻碍藏市进一步发展的桎梏。2002年11月,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开始实施。这部经过全面修订的新文物保护法与1982年旧法相比,篇章结构变化不大,但于藏界而言,其中的一些改动相当重要,且新法的相关条款比旧法大大增加。例如将第五章的“私人收藏文物”改为“民间收藏文物”;将第六章的“文物出境”改为“文物出境进境”。这些修改昭示着整个民间收藏市场已被法律正式接纳,过去的行规也开始被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条文所取代。

  受到新《文物保护法》出台的鼓舞,2002年至2003年初北京翰海、中国嘉德、中贸圣佳、上海敬华四家拍卖公司,共成交文物艺术品8796件,成交总额73584万元,比2001年的58715万元上升25%。其中北京翰海成交额与上年持平,中国嘉德成交额春季、秋季两场皆超过一亿元大关,中贸圣佳秋季成交额也超过一亿元。

  2007年,我国《文物保护法》再次修订了个别条款。其中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对文物市场的繁荣发展起到过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即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此外,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这些修改为收藏者和收藏品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保障,法律的光辉再次照亮藏市前路。

  2007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再次迎来了历史最好成绩,成交总额首次突破了200亿元大关,另有160余件拍品单件成交价突破千万元。当年,业绩超过10亿元的拍卖公司有5家,即香港佳士得、香港苏富比、中国嘉德、北京保利和北京翰海。此外,上海、江浙等地的艺术品拍卖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业绩上千万的拍卖公司增长至61家。

  《文物保护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振奋人心,也令藏界对相关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充满期盼。面对收藏界仍在存在的众多乱象,不少业内人士仍希望《文物保护法》能进一步完善,例如将古玩旧货市场纳入文物监管范畴,并且把文物鉴定的管理纳入法律框架内。现如今,藏界已形成共识:只有新法律才能打破旧行规,法治是收藏市场、艺术品拍卖业持续繁荣的唯一保障。 (宗合)

  来源: 西安晚报

文章关键词: 法律文物收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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