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文物的合法途径

2015年07月20日14:46   深圳特区报  收藏本文     

明·成化——青釉出戟花觚 明·成化——青釉出戟花觚

  ◎ 郭廷轩

  家里有件古董,往往被视为宝贝世代相传。据统计,截至去年,我国文物收藏爱好者已达八千万之众,与股民的数量相当。此外,还有数百万人从事古玩行业。千万 大军及各地兴起的古玩市场,已形成不可小视且增长迅猛的一种业态。由于收藏爱好者并非人人具有专业知识,文物监管部门也不负有对仿古艺术品的监管职责,市 场上类似文物的商品是真是假、孰是孰非,全凭买卖双方谈判而定。信以为真买了赝品,充其量是伤了感情亏了钱。倘若买了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继而惹上官司, 那就不只是教训了。合法收藏中国文物,继而在国家许可范围投资或交易,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然而,中国文物跨越数千年,品类上万种,哪 些是法律准许收藏、交易的,哪些是合法、有保障的途径,是广大文物收藏爱好者必备的常识。

  文物法指明收藏文物途径

  依法收藏文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 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 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八条规 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上述条文可见,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等方式合法取得文物,还可以依法流通。问题在于,哪些合 法,哪些不合法。《文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 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文物法》还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 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土和 水下的文物,除国家之外,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占为己有。常见一些卖家为了取悦客户而故作神态。称出售的“文物”不是老家盖房子刨出来的,就是祖 上宫里有人留下的传家宝……云云。有的还故意把仿制品做旧或沾上泥土,表示刚刚出土……追求到代真品,是顾客的普遍心理。而“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属于 国家所有”,是每个文物收藏爱好者必须牢记的法则。

  文物商店是购买文物的主要途径

  发票是依法取得文物的重要凭证

  随着国家文物法(实施细则)不断深入贯彻落实,私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文物的出处(来源)及其证明文件,越来越成为人们判定是否合法、甚至真伪的重要依 据。日前,央视《新闻调查》播出的《疯狂的盗墓》,不仅引发广大文物收藏爱好者的高度关注,亦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反响。《调查》披露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 涉案金额逾5亿元的涉文物案,涵盖了新石器时代至清代的1168件(套)文物,案件触目惊心。一位文物收藏爱好者不无感慨地说,不看不知道,看了吓一跳。 万一买的东西是盗墓盗来的,尽管主观上无故意,但事后被当局追缴,才真是赔钱丢人的事。闹不好再蹲(坐监)上两年,这辈子就完了。

  国家文化部颁布的《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中指出:文物对国内群众销售的宗旨是:适应国内各界人士鉴赏与收藏文物的需要,提高文物商店的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办法》还就文物价格做了内外有别的规定:内销文物商品价格暂掌握在外销价的50%左右……对购买者一视 同仁,不搞特殊照顾;内销文物,只准零售,不得批量销售。《办法》指出:凡在国内大陆定居的中国公民,均可购买内销文物。购买者本人须出示身份证件或工作 证,并填写“购买内销文物登记卡”,文物商店不得向无证件者和文物系统职工出售内销文物。《办法》另规定:文物商店内销文物一律收人民币,开具内销发货 票。从国家在内销文物价格上“内外有别”的规定以及合法性方面看,在文物商店购买文物,越来越成为文物收藏爱好者的首选或主要途径。

  贪图便宜者往往不究其出处,花钱把来路不明的东西买回家,心里总会不踏实。在地摊和不具有文物交易资质的地方购买文物,总会或因来路、或真假问题忐忑不 安。倘若日后想出手,依然会因为没有合法来源文件或文物发票而无法实现。需要提醒的是,一些所谓艺术品公司及无资质的拍卖公司,以收取“图录费”、“保管 费”、“服务费”为目的,“帮”你去境外拍卖,结果,一定是“暂时没能拍出去…… ”对此,应谨防有诈。

  收藏中国文物利国利民利己

  合法收藏交易方能后顾无忧

  有学者认为,从国际市场来看,我们的文物价格并不高。“毕加索一幅油画可以卖到1亿多美金,而我们一个上千年的文物,卖1000多万元人民币远远没有反映 它应该有的价值。事实上,随着国力的增强,我们的文物价格还会提升。”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经济飞速发展、国民财富大量增加的社会背景下出台新的《文物保护法》,其目的应是鼓励和支持民间收藏文物,并希望通过民间文物市场的 不断壮大,利用民间资本弥补国有博物馆收藏资金不足。实现藏宝于民,藏富于民,防止中国文物流失海外。

  人们走向富裕的同时,往往伴随追求精神和文化的享受。合法收藏中国文物,不仅可以陶冶情操,学习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还可以因文物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 随着时间而升值赚钱,可谓一举三得,利国利民利己。目前,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取得文物,可谓是八千万收藏爱好者的春天。在这大好时节里,分 清是非,搞清楚哪些可以买,哪些不可以买,明白哪是正道,哪是与歧途,知道哪里是合法途径,哪里不能涉足,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具体是: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 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 国制作、生产、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具体品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三、 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名单由国家文物局确定)。《通知》还规定: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 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 艺美术品等,经批准后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符合上条二项者除外),但必须施行文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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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文物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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