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达达:微信拍卖的利弊分析
微信拍卖相比传统拍卖,有其便利的优势条件,由拍卖公司组织的微拍活动在服务质量等方面要优于其他组织方。目前,微信拍卖还并不完全对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但在国家对文化发展和“互联网+”政策的支持下,微信拍卖这种新型商业模式应该得到鼓励
文/上海文化艺术品研究院执行院长 孔达达
来源:《中国拍卖》
微信拍卖起始于2013年3月。《城市画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义拍油画《工具》,为重病的实习生筹款;5月17日,《城市画报》正式启动微信拍卖。即此之后,各种微拍群逐渐涌现,艺术品微信拍卖如火如荼地展开。
便捷性推动拍企尝试微拍
微信拍卖与传统拍卖的商业模式有类似之处,但也不尽相同。微信拍卖和传统拍卖都是以收取中介费为盈利模式,但是微信拍卖的佣金收取比例通常要低于传统拍卖。微信拍卖往往向买家收取不超过10%的买家佣金,有些微拍群还会免除佣金。微信拍卖的组织者背景多样,既有传统的拍卖公司,也有画廊、艺术公司、经纪人等。微信拍卖的货源则来自艺术家、收藏家本人以及拍卖行、艺术公司的存货。因此,微信拍卖虽然在竞拍方式上与传统拍卖相类似,但在货源方和拍卖方的背景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起传统拍卖,微信拍卖操作更加便捷。竞拍者只需通过智能手机,动动手指,便可竞拍心仪的艺术品。通常微信拍卖不收取保证金,成功竞拍后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付款。买家可以选择上门提货或送货到家。这些都降低了购买手续的繁杂,增加了交易的便利。另外,微信拍卖中拍品定价较低,起拍价大多在几千元,落槌价很少超过10万元,客户针对性较强,因此受到了部分艺术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微信拍卖的成熟,逐渐出现了由专业拍卖公司组织的微信拍卖活动。拍卖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拍品信息,公布拍卖时间、竞价方式、竞价规则及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等信息,有兴趣竞拍的客户可加入指定的微信群,参与拍卖。由拍卖公司组织的微信拍卖与最初的微信拍卖群相比,在拍品质量、拍品描述、拍卖规则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受到手机浏览的方便程度以及微信公众号中文章大小的限制,单场拍卖的件数不宜过多。这种局限给微信拍卖的大规模扩张带来一定的难度,但由于微信拍卖不受场地限制,理论上讲可以实现24小时拍卖,缩短了拍品周期,提高了艺术品的流通性。更有做得好的微信拍卖群,受到风险投资的亲睐,逐渐脱离微信平台,开始尝试做App应用。经营App实现了产品的独立运营,拓展了未来的成长空间。但是独立运营的app成本会随之增加。随着移动产品的更新换代,对平台技术的要求也在增强。这些都可能对过去的商业模式带来一定的挑战。
微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微信拍卖或是由此衍生出的移动拍卖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艺术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为购买者提供了便利。但是作为新鲜事物,也面临挑战。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微信拍卖并不完全对应我国现行《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拍卖法》定义的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由于微信拍卖通常是在一个封闭的群中进行,竞价也可通过私信完成,所以微信拍卖是否符合公开竞价这一条件还有待考证。
由于《拍卖法》的设立发生在网络和移动拍卖出现之前,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与当前的拍卖市场,正在修订中的《拍卖法》还未正式出台。如果严格按照《拍卖法》来要求微信拍卖,那么符合要求的微信拍卖群将寥寥无几。目前的微信拍卖处于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移动拍卖中,拍品交接的物流环节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在邮寄过程中可能出现遗失、损伤、换包等现象,这些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加以规避,但是目前服务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保险产品还不完善,因此交易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适合的税收方式将微信拍卖纳入税收体系。如果按照普通公司处理进行纳税,则处于成长期的微信拍卖方则很难依靠这一商业模式实现盈利。但是,在国家对文化发展和“互联网+”政策的支持下,微信拍卖或移动拍卖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似乎更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压制。更何况在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谁又能保证微信拍卖不会在不久的将来演变成另外一种方式继续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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