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头金权属引争议 舆论期待完善立法

2015年02月16日 12:02   南方日报  微博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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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新疆青河县一名牧民捡到一块十几斤重的“狗头金”,宝贝归属引发热议。根据相关法规,文物、矿藏、埋藏物等归国家所有,而目前无证据证明“狗头金”属于上述三类。青河县政府部门也注意到这一争论,于上周表态“牧民可自己保管,政府可照价收购”,引来舆论肯定。

  有媒体评论认为,与其与民争利,不如藏富于民,考虑让“法律身份”外的宝贝藏宝民间。同时避免“上缴新石器时期石斧被奖励100元”的尴尬,明确奖励标准,人人护宝的观念才能延续。

  ●南方日报记者 张学斌

  有主无主?

  “围观”聚焦金块归属

  2月5日,有媒体报道,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酷似中国地图,据称发现时这块大金块几乎裸露在地面上。“狗头金”是天然产出、质地不纯、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因其形似狗头,称之为“狗头金”。

  “狗头金”该归谁?这是不少人心中最大的好奇。

  从各方舆论关注焦点来看,此次事件是以往“宝贝该归谁”“该不该给奖励”“如奖励,该给多少”的延续,特别是“十几斤重”“狗头金”这样吸引眼球的字眼,成为民众对此类事件关注的引爆点。截至2月15日,互联网上共有相关新闻3000余篇,民众关注仍集中于上述三个焦点。

  宝贝应归属于谁,首先应判别宝贝的种类属于文物、矿藏、还是埋藏物。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而狗头金是自然形成的,显然不属于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而根据狗头金发现者自称,其是捡到,而不是“勘查、开采”。据专家介绍分析,狗头金有可能来自流星陨落、黄金雨等,因此“不属于矿产”。《民法通则》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是被人事先埋藏或隐藏。

  新华社报道认为,此次发现的狗头金并非文物、矿藏、埋藏物,报道引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的观点,狗头金可认作是民法中的“无主物”,即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法律对无主物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与民争利?

  司法解释有待更加细致

  《新华每日电讯》点出了狗头金归属争议的实质是“利益冲突”:狗头金争议其实也是公民不断上升的私有财产权意识的一种表现。新华社报道认为“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并提出“藏富于民”的建议。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

  有网友评论认为,行政部门如何转变执政理念,从“与民争利”的质疑声中摆脱出来,这检验着决策者的智慧。

  2月11日,新疆青河县官方对媒体回应,并未要求牧民上交狗头金,政府可按照市场价收购,牧民不想卖也可自己保管。

  有评论认为,人们此次对狗头金何去何从的“围观”,实质上体现了对相关法律完善的期待。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挖到文物要上缴国家,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不少网友反思,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地带。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捡到狗头金”这样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而在人们看来,这些东西往往具有较大价值或较大升值空间,交由国家保护的同时,也应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制定鼓励上缴者的奖励细则,而不是“想奖励多少就奖多少”。目的是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积极性,创造“全民护宝”的良好氛围。

文章关键词: 狗头金法律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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