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谈追讨肉身坐佛:有人为设置的三大难题
“章公六全祖师像”失窃时仍属私人所有,既未在文物部门登记,更未留下翔实、可供科学辨明文物身份的技术数据、资料,当地文管部门的“初步确认”,也会因以前工作上的疏漏,而减损其可信度。国家文物局系受村民委托启动追讨程序,则至今追讨主体仍是村民,是私人行为而非国家行为,这势必加大追讨难度。
日前在欧洲匈牙利、荷兰等国巡展的一尊千年肉身坐佛,被怀疑为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失窃20年的“章公六全祖师像”,3月23日据媒体报道,福建省文物部门初步确认该肉身坐佛即系20年前失窃的一尊,国家文物局也已接受村民委托,拟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启动追讨程序。
跨国追讨文物难在哪里
众所周知,跨国追讨文物困难重重,即便一些世界驰名、原所在地确凿无疑的文物,如斯芬克斯胡须、维纳斯雕像等,埃及、希腊等国政府多年千方百计追讨,迄今仍不得要领,相反,阿克苏姆方尖碑等成功追讨范例,反倒常常被视作“例外”。
之所以难,关键在于人为设置的三大难题。
首先是追讨年限和所有者证据。根据《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国家对流失文物的追溯权只有50年,几乎所有像样文物都超过这一年限。不仅如此,许多流失海外文物传承无序,拿不出“原主”证据,就很难追讨成功,甚至不容易在异国他乡赢得诉讼和舆论支持。
其次是收藏者立场。2003年,19家西方博物馆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反对将艺术品特别是古代文物归还原属国,理由冠冕堂皇,实则试图将之长期据为己有。
第三则是国际公约的局限性。尽管若干国际公约确认了“掠夺的文物应归还所属国”原则,却缺乏必要的约束性,有关国家和团体非但难以此为依据,去追索属于本国的流失文物,甚至连借回展览都困难重重。不仅如此,英、法等国干脆就没有加入公约。
先确认“肉身坐佛”的文物属性和等级
具体到“千年肉身坐佛”,问题就更复杂。
首先,“章公六全祖师像”失窃时仍属私人所有,既未在文物部门登记,更未留下翔实、可供科学辨明文物身份的技术数据、资料,村民的证据很容易被当做一面之词,甚至当地文管部门的“初步确认”,也会因以前工作上的疏漏,而减损其可信度。从媒体措辞也可知,国家文物局系受村民委托启动追讨程序,则至今追讨主体仍是村民,是私人行为而非国家行为,这势必加大追讨难度。
其次,“千年肉身坐佛”的现收藏者坚称“购买来源正当”,且表示可提供证据,倘不能构成“此佛像即彼佛像”的证据链,加上“章公六全祖师像”的文物属性、等级,至今也仍是一本糊涂账,海外追逃不管依据哪一部国际公法,都可能遇到“收藏者立场”这一瓶颈。
那么该怎么做?
当务之急,首先是确认“此佛即彼佛”,如此则至少能锁定委托人——阳春村村民的确是该“千年肉身坐佛”的正当合法主人;其次是科学、缜密、有说服力地确认“章公六全祖师像”的文物属性、等级,否则国家文物局既无从着力,根据国际公约追讨的难度也会在无形中增加不少。
其次,有关地方、文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文物作进一步深入、细致、科学的普查工作,保留可供辨别、确定其身份的数据、资料,以免更多文物流失后无从追讨,甚至不知其流失。
还应指出,有关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也应对文物常识和事件来龙去脉作更多的“功课”。此次“千年肉身坐佛”事件报道之初,“章公六全祖师像”就曾被一些媒体误认为“法名六全”,且事件发展至今,该佛像究竟是不是珍贵文物(事实上这并非没有争议),一旦追讨成功且被定性为珍贵文物,其“姓公”、“姓私”会否再生波澜,也都仍不无变数。
另一点需重申的,便是不要因急于追讨文物而轻易花钱赎买、尤其不应动辄花大价钱在拍卖会上赎买,这种“收买贼赃”的行为只能鼓励更多文物盗挖、走私,并且令非法持有者奇货可居,甚至刺激文物造伪者趋之若鹜。
□陶短房(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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