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名人故居与历史紧密相连
2016年01月29日07:5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收藏本文
中国文物学会顾问,国家文物局研究员李晓东: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这其中,近现代名人故居、活动的遗址,或者一些遗迹,占的比例多一些。
《绿海副刊》:名人故居、遗迹类的文物保护和其他类型文物保护相比有什么特点?
李晓东:名人故居和名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名人在这个旧址住过多长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他有哪些主要的活动、主要事迹。名人之所以是名人,对社会也要有最基本的贡献。在此旧居中的活动和事迹和建筑本身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说没有这些活动事迹,单就建筑来说,有的建筑可能价值不是很大,定为名人故居的建筑主要是从名人事迹角度考虑。当然也有故居本身建筑价值也比较高,这就不能一概而论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地分析。但要强调一点,名人故居的建筑和历史事件是紧密联系的,所以它是不能离开原址的,一旦离开,它的价值就会消失,或者受到极大的损害。
《绿海副刊》:在确定一处为名人故居的时候,如何界定旧居主人是不是“名人”?
李晓东: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从现在来讲,我没有看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某个人全国知名,可是具体到省、市甚至县城、乡村,也有自己区域范围内的名人。所以说现在在这方面,是没有标准的。过去,中宣部曾对革命纪念馆有过明确的限制,一处场所成为革命纪念馆,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经相关机构批准。我们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时候,有具体的条件,但对于“名人”的标准是没有统一规定的。
《绿海副刊》:有些名人故居或具有其他文物价值的建筑,因历史原因未被发现,或发现时已被民居、企业或政府机关占用,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李晓东:已被确定为文物的建筑和名人故居不能混为一谈,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名人故居被占用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牵扯到一个历史的发展。北京市对这个问题多年来做了很多工作,但这个问题很复杂,是一个历史形成的问题。不能简单粗暴地直接把某些建筑定性为文物,这样是不科学的,这是一个文物本身价值不断显现的过程,也是我们对文物价值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所以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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