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挖宝置文物保护于何处

2016年08月24日10:04   东方网  收藏本文     

  ■本报评论员陈曦

  村民“组团挖宝”的举动,显然涉嫌违反法律规定,他们或许存在知识储备有限、法律意识淡薄等可供“谅解”之处,但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数天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西延线的工地上发现了不少古钱,周边的村民闻风而至,前去挖掘。据市博物馆副馆长龙朝彬初步判断,这里可能是一处钱币窖藏点。河洑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理,并联合市文物局、河洑镇政府对现场私自挖掘的行为进行制止。目前,公安机关即将联合文物主管部门展开对古币的追缴工作。(8月23日网易)

  不得不说,某些国人“挖宝生财”的能力堪称天下一绝,既能通过亲身实践、口口相传及时确认藏宝地点,并迅速形成举家、举村齐挖之势;又有迎着困难而上、置个人安危于度外的大无畏精神,但凡有点零星小钱赚,就能拿出百分百的热情投入其中。犹记当年,河北东韩村发现古币层,周围村民蜂拥而至,1吨左右的古币,大部分遭到哄抢;河南西平县某工程施工时,发现大量古代铜钱,附近几个村庄的上百名村民连夜挖宝,一斤铜钱卖到190元。而今,湖南常德发生的“闻风挖掘”行动,不过又是一次“损公利己”的重演,村民们不顾危险、费劲九牛二虎之力寻宝、藏宝,造成的文物流失、考古缺憾可能难以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民“组团挖宝”的举动,显然涉嫌违反法律规定,他们或许存在知识储备有限、法律意识淡薄等可供谅解之处,但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尤其对那些不听劝告、不愿上交者,应按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否则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不足以对蠢蠢欲动者形成震慑力。

  相比于许多“无知者无畏”的组团挖宝者,从事倒卖文物工作的“生意人”才是“分赃”利益链里占据了优势地位的一方。他们充当着中介的角色,通过在暗处的私下交易从挖宝人手里低价收购文物,然后再想方设法寻找合适的买家。要是买家懂行呢,中介们可能赚得少点;可要是碰上个“半吊子”的买家,中介们就能发挥自己巧舌如簧的功力,把泛滥的劣等品卖出个稀世珍宝的价。如果公安机关、文物部门只是对抓到的挖宝者“罚罚罚”,而对隐藏在暗处的“黑中介”却不愿花费精力一网打尽,那么就等同于放任其继续伺机为恶,谁知道下回又会整出什么“幺蛾子”。

  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文物保护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毕竟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国度,说不定哪次建筑施工甚至是农民刨地过程中,就能发现一些老祖宗埋藏在地下的宝贝。要想让民众对宝贝有“免疫力”,不参与哄抢乱挖,最好在平时就加强普法宣传工作,让“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当然,总会有一些挖宝不交者、倒卖文物者“秀下限”,有关部门也就不必跟他们“太客气”,唯有有效、精准地打击非法行为,才能确保文物管理秩序不被恶意破坏。

  来源:东方圣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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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文物保护公安机关挖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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